最近,前线同事询问有关实用面积的定义。原因是公司放卖的一个独立洋房,在楼契文件中列出的实用面积,与政府物业资讯网中的面积存在差异,政府资料的面积比楼契内的面积小了数百方尺。同事想知道应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
实用面积应该有一套标准的定义,既然双方提供的面积都是根据实用面积计算,理应按照这个定义来计算。但是为甚麽会出现这种差异呢?根据笔者过往的经验,这种情况并不罕见,特别是对於一些独立洋房。这些独立洋房通常包含一些专用的附属设施,如电话机房、水泵房、消防泵房等等。
现时的实用面积定义不包括冷气机房,但是上述提到的附属设施房间并没有详细说明,因此估计双方提供的面积差异可能源於对於这些房间应否计入实用面积的看法不同。
考虑到独立洋房的价值较高,面积的计算可能涉及数十万元的楼价。为了确保市场上的资讯流通清晰,政府和相关学会可能需要对这些面积再制定一些指引和准则。
作者为中原测量师行执行董事张竞达先生
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