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代理监管局的成立,无疑是广大市民的后盾,既拥有调查权,也可以制订代理必须执行的执业指引,无疑令代理行业走上更专业的道路,扫除过往不少严重丑习,令市民得到更佳的保障。
不过,监管局的成立及运作,是根据地产代理条例(香港法例第511章)的规定,这法例在1997年跟其他一大堆法例,赶在主权移交时通过实施,当中难免有些考虑欠周详,何况法例已经历时25年,定期检讨才能与时并进!例如在97年,中学只是五年学制,所以当年规定是中五毕业便符合发牌学历要求,应该改为中六毕业便是理所当然。当年立法时,海外置业并不流行,没有为此着墨也很自然。结果出现不少无牌人士从事海外物业销售,买家保障成疑,也需从速立法改正!作为从事此行业超过30年的「老饼」,可列出很多可以改善的细节,但广大读者未必有兴趣!
但有个大原则,却是具翻天覆地的改变。现行的法例是容许双边代理的模式运作,代理一方面代表买家,同时又代理业主,但买卖双方难免有利益冲突,代理要持平去对待双方是非常困难的事,甚至是观点与角度的问题。笔者也曾经见到不少代理同时被买家投诉偏帮业主,而业主又投诉代理偏帮买家,两面不是人。
要代理的工作做得好,必须厘清其工作责任,这种含糊不清的角色有碍代理质素进一步提升!根据笔者记忆,1997年立法时就双边代理角色也曾有不少争论,业界对实行单边代理很有保留,认为会影响交易的速度及交易量,间接令佣金上升,最后政府妥协保留双边代理,而业界也支持部份条例刑事化,政府便顺利在回归前通过法例!
此一时彼一时,监管局成立已经1/4个世纪,也许是适当时间再为法例作出详细的检讨,令代理质素更上一层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