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睇楼客签署睇楼纸后,便会受到法例约束,如果在列明的委托期(一般为三个月)经由其他地产代理,或自行安排购买或租赁相关单位,持有已签名睇楼纸的地产代理可追讨佣金。因此在签署睇楼纸时,亦应留意当中条款,例如有效时期、佣金金额及单位地址等,以了解地产代理与客户的各自责任及权益。
参考一个租楼个案,A先生与妻子最近参观了一个港岛区租盘,并亲自签署了睇楼纸,正积极考虑租住该单位。岂料翌日他在网上放盘社交群组看到该单位,经了解后得悉为业主自行放盘,因此计划联络该业主并由妻子签署租约,以逃避缴付代理佣金,到底这样是否可行?
答案是不可行,因为睇楼纸对签署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及代理人均具束约力,因此,如果买家/租客或其配偶、任何代名人、未经披露身分的主事人或代理人在委托期内,与其他地产代理或业主私下订立另一份关於同一物业的地产代理协议,并最终达成买卖协议,买方仍须向原有的地产代理支付佣金。
朋友代签被视为代理人
因此,即使A先生最终安排妻子与该单位业主签订租约,一旦事件被地产代理知悉,对方亦可向他追讨佣金。纵使A先生不是安排妻子,而是没有血缘关系的朋友代签租约,但如果该单位是由A先生居住,该朋友便会被视为A先生的代理人,而A先生仍需缴交睇楼纸列明的地产代理佣金。
同理,如果睇楼客看中了地产代理B安排的单位,并已签署睇楼纸,但因为不满地产代理B的表现,而找家人向另一地产代理C参观同一单位并签署睇楼纸,最后更达成交易。在这个情况下,他便需要同时要支付地产代理B和C的佣金。
由此可见,睇楼纸同买家或租客具约束力,同一单位只宜签一张睇楼纸,减少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