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於计划联名买楼的人士,均可选择长命契或分权共有形式作契约。不过,这两种形式所产生的效果及影响截然不同,务必先了解清楚才决定。
长命契最后一人全取业权
先谈长命契,采用这方式时要明白购入物业的所有业主,会被视为一个整体,即日后卖楼必须所有业主同意及签署,才能出售物业,不能将个别人士的持份出售。此外,这些联权共有的业主,其物业的拥有比例是均等的,当其中一人离世后,其业权将自动平均转移至余下业主名下。假设业主有两人,各人持物业的比例为50%。假若业主有四人,各人便持有25%业权,当其中一名业主离世后,物业业权便会转至余下三人名下,各占三分之一,如再多一名业主过身,业权便会转至其余两人名下,各占50%,如此类推。
因此,若采用长命契方式买楼,最长命的一位业主,将可个人独占整个物业的拥有权,故此方式一般在夫妻或直系亲属之间较常见。
分权共有业权比例可不同
至於分权共有方式,各业主可将个人在物业上的权益按比例分配,各人占比可不同。例如两人联名买入一单位,A出资70%,B付出余下30%资金,那麽A可透过分权共有方式,持有单位70%权益,B占比为30%。分权共有的特点,是如找到买家,个别业主可自行出售在单位上的业权比重,而不需获得其余业主同意。此外,若业主身故,其持有的业权权益将属於遗产,并以遗产形式作分配,可留给其后人或遗产继承人,而不会自动转至余下业主的名下。
分权共有不能申请逆按揭
此外,近年流行安老按揭计划,业主可将自住楼作逆按揭,向金融机构每月换取年金收入,并可继续住在自置物业,直至百年归老。然而,这类安老按揭计划,只接受一人或长命契形式的单位作申请,分权共有方式则不符合申请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