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指,条例的主要规定包括分间单位租赁的规管周期,须由该分间单位的连续两项规管租赁所组成,每项规管租赁的租期为两年;分间单位首期租赁的租客,就该分间单位有权获授予有关规管周期中的次期租赁,从而享有四年的租住权保障。
在规管租赁的租期内,租金不得上调;规管周期中次期租赁的租金加幅,不得高於差饷物业估价署(估价署)就所有类别私人住宅物业编制和公布的全港性租金指数在相关期间的百分率变动,上限为百分之十。
规管租赁的业主,向租客滥收杂费或指明公用设施及服务(包括水、电)收费的付还,即属犯罪;及业主须在规管租赁的租期开始后60日内,向估价署提交租赁通知书;如没有合理辩解而未有遵从有关规定,即属犯罪。
相关条例的执行由估价署负责,并成立新小组,协助公众认识新条例的规管制度、处理查询、提供免费谘询和调解服务及执法等。另外,政府已委托非政府机构设立6支区域服务队,在地区层面进行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