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制度大落后 楼宇业权争议多

日期:2024-09-16
注册制度大落后 楼宇业权争议多

最近市场热话的一宗本地二手住宅买卖个案,因业主有隐藏债务,令买家最后损失全部70万订金,整件事情的来龙去脉非常复杂。为何律师楼在原业主债务缠身下,仍会把订金放给卖家?土地注册文件上突然出现的第三按揭 – 邓小姐到底是什麽身份?当中注册文件中显示由邓小姐贷出的270万借款为何现时肯只收回60万 ?回到市场传言,此宗交易最后未能成交的真正原因是买家无法取得按揭,引致订金被业主没收,而非业主因破产又或债务问题至未能成交!这件事最后可能引致警方介入,笔者并不方便评论个别情况。

 

假设此事只涉及个别律师楼职员失职或犯规的话,那就是个人职业操守问题,论点及解决方案就在於如何加强监管而已。相反,若整件事的流程操作都是合法合规,但却都未能保障买家的订金或权益,问题反而更大,涉及整个制度!

 

笔者回顾当今香港的土地及楼宇注册制度实在很落后,大家在土地注册处见到的物业拥有人,在法律上并不保证拥有真正完好的业权,法律上也没有规定所有文件必须注册。任何新文件的出现,或文件有任何错漏,也会影响业主的业权。於是在每次买卖时,律师楼都需要重新审查所有契约文件一次,一旦发现文件有错漏,或因法例的更改,就有机会令业权产生瑕疵。

最经典的案例,莫过於《小巴司机案》。他用太太的名字买楼,土地注册处的业主名字自然是太太的名字,太太隐瞒丈夫卖出物业后,由於小巴司机并不知情,法律最后判楼宇的真正业主是小巴司机,太太无权卖楼,买卖作废;新买家付了首期,借了按揭,但却变成一无所有!

政府对这些情况当然明白,早於1988年已成立工作小组,并於2004年7月7日通过《土地业权条例》在新条例下,只要在土地注册处成功登记的业主,便获得物业不可推翻的业权。这种制度已经广泛运用於中国内地,澳洲,德国,荷兰,新加坡,及大部份实施普通法的地方。可惜由立法至今天,已经超过20年,政府仍然未能有效落实法例生效,制度上的缺陷一直继续存在,交易就继续有风险!

 

大家在选择地产代理及律师楼时,必须更小心谨慎;不要只单靠费用多少而决定,信心及质素更是值得大家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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