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俱物品之维修责任

日期:2024-06-17

最近收到客户的查询,有关在草拟租约上无法达成共识的问题。这个个案源自该业主花费大量心思购买了家俱,而找到的潜在租客也立即表示对单位的喜爱,双方便迅速签署了临时合约。业主本以为能够安心收租,但却在安排正式租约细节时,租客和业主因各自对维修的观点不同,而无法达成共识。

一般包含家俱的出租单位,租约中通常会规定业主负责结构性部分和电器用品的维修,并以「现状」交予租客。但就此个案,该业主希望不对家俱进行任何保养,故此在租约条款上亦不加任何解释,认为租客应该要妥善使用并负责家俱的维修保养,更认为正常使用的家俱不应该容易损坏,如果出现问题,必然是租客的责任。但租客则认为单位内的所有物品都是业主提供的,为甚麽单位的电器有保养,但家俱却没有保养呢?

事实上,如果租约没有明确提及单位内物品的保养责任,根据隐含条款,租客确实有责任负责内部物品的保养。然而,在最初商讨细节时,业主应该表明不对家俱进行任何保养的观点,再跟租客尝试达成共识。在双方理解并同意的情况下,明确列出所有责任条款才签署租约,以避免日后的纠纷。

如果业主和租客双方无法进行良好的沟通,建议各自寻求专业人士的意见或交由中介协助跟进,以作为双方解决问题的桥梁。

作者为中原测量师行 租务管理部经理 梁焯峰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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