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墙松绑加快造地
日期:2023-02-22笔者多年前在理工读测量时,修读了关於私有产权的定义。私有产权有以下三个特性:1)私人使用权,拥有人不单可以私下使用,甚至有权将它毁灭;2)独立收入享受权,物业所带出的收入拥有者可以享受,最常见的例子就是矿产,土地拥有人可以得到这些矿产所带来的收入;3)自由转让权,产权拥有者可以自由将土地转让给第三者。香港奉行自由经济,对私有产权的概念非常尊重。但当年读书时亦有提及私有产权往往会窒碍市区重建,因此多年前香港已经将英国那边的土地收回条例搬过来香港使用。还记得当年老师提及,政府要运用土地收回条例时非常谨慎,首先收回的土地是需要作为对公众有益的用途,亦要得到行政会议通过,政府部门才可以引用此条例去收回土地。
但时移世易,计划往往跟不上变化,在提供稳定房屋供应的大前提下,政府之前对收地事宜作出一些拆墙松绑的建议,业界无不对这些修订提出忧虑。首先,政府提议已收回的土地, 政府可以临时使用作任何用途。笔者在这点忧虑并不算大,正如之前提及,计划往往跟不上变化,改变用途作临时之用,作为权宜之计亦未尝不可。
但政府第二点建议我就有比较大的忧虑了。政府第二个建议是行政长官及行政会议可以批准更改已收回土地的永久用途而无需经公众谘询。正如上文提及,过往政府行使土地收回条例是非常谨慎,但现在的提议是政府可以在收回后,无需经过公众谘询就可以永久改变用途,那麽被收回土地的业主他们的想法会如何?以往的日子被收回业权的业主往往要迁就於大众利益,而放弃自身的私有产权,但现在如果贸贸然就可以改变用途,而改变了的用途如不合他们的心意时,他们的反响可能非常之大。因此我如业界一样支持更改已收回土地的永久用途必须先进行公众谘询。
此外,政府亦建议废除现时道路条例下,政府发还未使用的已收回土地,并在转让前须考虑给回原本拥有人。政府的立场是原来的拥有人已於政府收回该土地时已获政府妥善补偿。笔者对这点亦觉得有商榷的余地。例如什麽是妥善补偿呢?需知道土地拥有人放弃了他们能从土地上获取的利益,而这些利益的多寡很多时是见仁见智。这点实行上也有一定的难度,因为根据笔者的经验,有些土地的业主可能已经找不到了,那些所谓的补偿其实仍然是在政府的口袋里等真正业主出现来领取的,要给回原业主使用根本可能不现实。
各区笋盘应有尽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