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单位住户证谁属 业主能否享用会所设施?

日期:2021-09-17
市道行情-出租单位住户证谁属  业主能否享用会所设施?-House730

新楼价格高企,然而租金却相对廉宜,部分月租甚至低至10,000元有交易,因此很多小家庭喜爱租住新楼,除了可入住全新住宅外,亦可享用会所设施。有网民便在讨论区透露,自己租住了一个新盘单位后,业主未有向他发出该单位的全部住户证,却经常在会所范围看见该业主享用设施,但由於业主并非住在这个屋苑,相信他扣起了部分住户证「自肥」,质疑此举是否合法和恰当。

 

以新楼项目而言,例如一个两房单位,业主通常会获管理处发出四至五张住户证,而三房单位可能会拥有六张或以上,从租客的角度来看,自己每月付出租金,当然希望能争取所有住户证,除了让家中的每位成员、甚至居於附近的父母能随时出入单位及会所外,即使招呼朋友亦较方便。

 

然而,不少业主将单位出租时,可能只会交出两张住户证,因为作为业主,觉得自己是单位拥有者,当然有权随时到会所健身、游泳及享受其他康乐设施。

业主通常根据租客入住人数提供住户证,但租客亦不妨与业主在签租约时协商住户证数目,减少日后的争拗。
业主通常根据租客入住人数提供住户证,但租客亦不妨与业主在签租约时协商住户证数目,减少日后的争拗。

在租客和业主的「期望」出现落差时,争拗便往往出现。为减低这方面的矛盾,作为租客应该在签订租约时,与业主就住户证的问题「约法三章」,讲明对住户证数目的需求,了解业主是否愿意配合,并详列在租约上,让大家有据可依。

 

当然,如果租客十分重视住户证数目,但业主不肯让步,无论如何都要保留部分以享用会所设施,租客当然有权不签约。然而,从现实角度看,很少租客会为了多一至两张住户证,而重新找寻租盘,因此最后多数会无奈妥协,或尝试另一方法,以住客身份向管理处申请多给两张住户证,始终租客与管理员经常见面,一些不愿得失住客的管理处,亦可能愿意低调配合。

 

至於另一个有关住户证的问题,可能是不少业主的烦恼,就是当租客欠租时,能否向管理处申请取消对方持有的住户证,以迫使其准时交租?

 

原来根据香港《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任何人士如未得法院颁令而将租客或分租客迫迁,或企图以恐吓、暴力、拒绝供应服务(例如截断水、电、煤气等的供应),或其他形式的干扰行为,迫令租客或分租客迁出,均属刑事罪行。」

 

住户证是租客权益之一

 

因此,住户证作为租客的权益之一,除非租客拖租一段时间后,业主得到法院颁布的命令,安排执达主任上门收楼,否则业主无权取消租客手上持有的住户证。当租客欠租多时,业主向法律人士谘询后采取相应行动,严重者可向土地审裁处申请,以欠租理由要求收回单位及相关利益。当业主由执达主任陪同上门收回单位,以及涉及单位的一切权益,才是最正当合法的手法,而未经租客同意就向管理处要求取消对方的住户证,则可能会被视为滋扰行为。因此,为免误堕法网,对於欠租租客,实在不宜随便取消对方的住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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