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册公司新安排分阶段执行
日期:2021-06-18政府落实《公司条例》下查册安排的附属法例刊宪,新查册安排将分阶段形式落实。
在第一阶段,於8月23日开始让公司可在其登记册上以董事的通讯地址代替通常住址,及董事和公司秘书的部分身分识别号码,代替完整号码予公众查阅;
在第二阶段:於明年10月24日开始,公司登记册董事索引所载的受保护资料,须以通讯地址及部分身分识别号码代替让公众查阅。在这阶段开始后,向公司注册处登记的文件中所载的受保护资料,将不再提供予公众查阅。「指明人士」可向公司注册处提出取览董事等人的受保护资料。
至於第三阶段,於2023年12月27日开始,资料当事人可向公司注册处申请不提供在第二阶段开始前已向公司注册处登记的文件所载的受保护资料,并以其通讯地址及部分身分识别号码代替让公众查阅。「指明人士」可向公司注册处提出取览董事等人的受保护资料。
於2012年获立法会通过的《公司条例》载有条文,订明公司注册处的公司登记册须以董事的通讯地址代替通常住址,以及以董事、公司秘书及其他相关人士的部分身分识别号码代替完整号码,让公众查阅,但至今尚未生效。有关附属法例旨在落实该新查册安排。
「指明人士」将涵盖资料当事人及其授权人;有关公司成员;公职人员及公共机构,以及因执行法定职能而须使用受保护资料的人士/机构;在律师行执业的律师及执业会计师;银行;以及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规管的金融机构及指定非金融业人士。
有关附属法例将於本月23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