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宪政争议(一)
日期:1999-02-09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终 审 法 院 就 无 证 儿 童 案 的 裁 决 , 引 发 香 港 的 宪 政 争 议 。 中 港 两 地 的 正 反 意 见 , 只 不 过 是 不 断 重 申 自 己 的 立 场 , 没 有 任 何 交 叉 点 , 可 供 沟 通 对 比 。 市 民 亦 无 从 判 断 问 题 的 要 点 所 在 , 更 无 从 作 出 选 择 。
我 尝 试 从 中 国 的 法 律 观 点 来 理 解 这 个 宪 政 争 议 。 在 中 国 的 宪 政 体 系 中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是 国 家 的 最 高 权 力 机 构 , 其 下 设 置 的 国 家 机 构 有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 国 务 院 、 国 家 军 委 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 全 国 人 大 休 会 期 间 , 由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代 行 全 国 人 大 的 职 务 , 而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亦 执 行 立 法 的 权 力 。 在 权 力 的 层 面 来 说 , 法 院 、 检 察 院 、 国 务 院 和 人 大 常 委 间 的 地 位 对 等 而 互 不 统 属 。 在 法 律 解 释 的 层 面 而 言 , 有 司 法 解 释 ( 属 於 法 院 和 检 察 院 ) , 有 行 政 解 释 ( 属 国 务 院 ) , 有 立 法 解 释 ( 属 人 大 常 委 ) 。 三 种 解 释 权 互 不 统 属 。
在 基 本 法 里 , 香 港 是 特 别 行 政 区 , 在 行 政 上 排 除 广 东 省 及 中 央 各 部 委 对 香 港 的 直 接 管 辖 。 在 司 法 上 , 排 除 各 级 法 院 及 检 察 院 对 香 港 司 法 机 构 的 管 辖 。 在 立 法 上 , 排 除 了 各 级 人 大 对 特 区 立 法 会 的 管 辖 。 这 是 中 国 赋 予 香 港 高 度 自 治 的 体 现 , 绝 非 英 属 殖 民 地 时 代 所 能 比 拟 的 。 所 以 终 审 法 院 直 斥 上 诉 庭 以 殖 民 地 不 能 挑 战 英 国 国 会 的 立 法 来 说 明 特 区 不 能 审 理 人 大 法 律 和 行 为 是 不 恰 当 的 。 事 实 上 , 殖 民 地 时 代 , 终 审 权 属 於 伦 敦 的 枢 密 院 , 而 现 在 却 在 特 区 终 审 庭 。 又 因 为 中 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不 会 干 预 特 区 事 务 , 如 果 中 国 的 任 何 立 法 机 构 违 背 全 国 人 大 所 通 过 的 基 本 法 。 ( 包 括 人 大 常 委 ) , 终 审 法 院 是 否 有 权 根 据 基 本 法 作 出 裁 定 呢 ? 而 终 审 法 院 的 回 应 是 积 极 的 , 即 终 审 法 院 填 补 了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在 特 区 的 司 法 真 空 。
但 另 一 方 面 , 中 国 为 了 体 现 对 香 港 的 主 权 , 把 外 交 和 军 事 权 力 收 归 中 央 。 把 基 本 法 的 解 释 权 收 归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 排 除 了 其 他 国 家 机 构 的 司 法 解 释 和 行 政 解 释 权 。 而 人 大 常 委 只 授 权 特 区 法 院 可 以 对 基 本 法 自 治 范 围 内 的 条 款 自 行 解 释 。 很 明 显 , 人 大 把 特 区 法 院 视 作 地 方 法 院 , 无 权 挑 战 全 国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 最 重 要 是 基 本 法 的 最 终 解 释 权 在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 而 非 终 审 庭 。 但 可 惜 人 大 常 委 对 基 本 法 的 解 释 权 是 不 溯 既 往 , 即 对 已 经 生 效 的 裁 决 是 没 有 约 束 力 的 , 即 无 法 推 反 无 证 儿 童 的 裁 决 。 反 映 基 本 法 要 求 人 大 常 委 尊 重 法 院 的 司 法 权 。
很 明 显 , 基 本 法 只 授 予 特 区 法 院 在 基 本 法 自 治 范 围 内 的 司 法 解 释 权 , 亦 排 除 其 他 国 家 机 构 ( 包 括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对 基 本 法 的 解 释 权 。 立 法 目 的 是 让 香 港 高 度 自 治 , 却 「 必 然 地 」 演 变 成 人 大 常 委 对 香 港 司 法 解 释 所 出 现 的 可 能 「 侵 犯 」 , 有 违 中 国 宪 政 体 系 内 , 立 法 解 释 与 司 法 解 释 互 不 侵 犯 的 精 神 。
最 后 , 立 法 机 构 内 的 「 协 商 」 立 法 , 与 法 院 依 法 独 立 审 判 的 要 求 格 格 不 入 。 人 大 常 委 作 为 国 家 的 立 法 机 构 应 该 慎 重 的 运 用 其 立 法 解 释 权 , 不 可 侵 犯 司 法 解 释 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