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厂厦重建问题
日期:1999-10-20今 天 规 划 署 长 开 记 者 会 , 讲 述 市 区 工 业 用 地 如 何 转 变 用 途 的 研 究 结 果 。 不 论 研 究 报 告 是 否 有 新 的 提 议 , 但 过 去 十 年 内 政 府 已 推 出 多 项 政 策 , 鼓 励 市 区 旧 厂 厦 改 变 用 途 。
在 规 划 方 面 , 规 划 署 主 动 把 侧 鱼 涌 区 内 的 零 星 工 业 大 厦 改 变 为 商 业 用 途 , 如 香 港 烟 草 厂 。 后 来 又 主 动 把 北 角 的 零 星 厂 厦 改 为 住 宅 用 途 , 如 七 姊 妹 道 的 东 建 、 骆 氏 及 昌 利 。 但 至 今 仍 未 看 到 重 建 , 因 为 大 业 主 有 本 身 的 商 业 策 略 , 未 必 能 配 合 。 而 业 权 分 散 的 厂 厦 , 收 购 耗 时 又 漫 长 。 所 以 预 先 核 准 转 用 途 , 亦 未 能 加 速 重 建 速 度 。
规 划 署 除 了 把 工 业 用 地 改 为 商 业 及 住 宅 用 途 外 ; 更 设 立 工 业 丙 类 用 地 ; 凡 划 入 该 类 用 途 的 厂 房 , 可 以 向 城 规 会 申 请 更 改 为 服 务 式 住 宅 , 变 相 鼓 励 业 主 积 极 重 建 。
再 者 , 地 政 署 为 了 配 合 厂 厦 重 建 , 放 宽 换 地 条 款 , 容 许 服 务 式 住 宅 可 以 分 拆 出 售 。 就 投 资 的 角 度 而 言 。 就 如 同 一 般 住 宅 的 项 目 , 只 不 过 是 地 积 比 率 只 能 和 住 宅 看 齐 , 而 建 筑 及 管 理 成 本 却 较 高 。
不 管 政 府 如 何 为 市 区 厂 厦 重 建 大 开 方 便 之 门 , 始 终 要 面 对 厂 厦 业 权 分 散 , 收 购 困 难 的 情 况 。 另 外 , 住 宅 区 内 和 工 业 区 边 陲 的 厂 房 , 改 建 住 宅 容 易 。 但 工 业 区 内 的 个 别 厂 厦 , 是 无 法 单 独 改 为 住 宅 的 , 除 非 全 区 厂 厦 一 起 重 建 , 这 又 涉 及 各 个 厂 房 的 业 权 分 散 , 和 业 主 重 建 速 度 不 一 的 问 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