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再次要求释法

日期:2001-01-18

 

特 区 政 府 再 次 为 居 留 权 的 诉 讼 , 向 终 审 法 院 提 出 要 求 , 须 向 人 大 常 委 寻 求 基 本 法 的 解 释 , 以 免 形 成 法 律 漏 洞 , 让 大 陆 妇 女 以 非 法 来 港 产 子 方 式 争 取 居 留 权 。 基 本 上 是 希 望 在 特 区 现 行 法 律 的 范 围 内 , 堵 塞 漏 洞 ; 以 释 法 诉 求 来 避 免 重 演 人 大 释 法 事 件 。

特 区 政 府 此 举 是 汲 取 上 次 人 大 释 法 的 教 训 , 不 再 掉 以 轻 心 , 在 终 审 法 院 判 决 后 , 才 向 人 大 寻 求 释 法 。 因 为 由 终 院 向 人 大 寻 求 释 法 , 是 司 法 程 序 上 的 问 题 , 不 会 引 起 特 区 政 府 侵 犯 司 法 独 立 的 问 题 。 亦 反 映 上 次 释 法 风 波 不 是 单 由 终 院 判 决 引 起 , 是 特 区 政 府 检 控 部 门 失 误 所 致 。 更 反 映 特 区 法 律 界 并 未 能 够 掌 握 基 本 法 , 特 区 与 主 权 国 的 法 律 关 系 。

这 次 有 关 释 法 事 件 , 再 次 突 显 香 港 与 中 国 法 制 精 神 的 冲 突 。 上 诉 庭 认 为 上 次 人 大 释 法 , 并 没 有 包 括 这 次 案 件 所 涉 及 的 范 围 , 故 此 不 考 虑 释 法 , 只 按 照 基 本 法 原 有 条 文 判 案 , 即 在 港 出 生 的 中 国 藉 人 士 均 为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这 是 典 型 的 普 通 法 法 理 原 则 。

但 中 国 是 奉 行 欧 陆 法 系 的 , 立 法 原 意 是 判 案 的 一 个 重 要 原 则 。 九 九 年 人 大 释 法 时 , 已 再 次 确 认 , 九 六 年 人 大 属 下 特 区 筹 委 会 的 意 见 是 基 本 法 解 释 的 来 源 之 一 。 即 非 法 来 港 生 子 , 不 享 有 永 久 居 留 权 。

虽 然 案 件 不 涉 中 央 及 特 区 关 系 , 但 符 合 基 本 法 1593款 规 定 条 文 解 释 影 响 判 决 时 , 案 件 的 与 诉 双 方 均 有 权 要 求 终 院 提 请 人 大 释 法 。 而 级 院 所 面 对 的 问 题 是 如 何 处 理 香 港 与 中 国 在 法 律 解 释 上 的 冲 突 , 并 且 为 与 诉 双 方 要 求 终 院 提 请 人 大 释 法 的 权 力 立 下 判 例 。 最 重 要 是 提 请 释 法 与 否 , 已 交 由 终 院 裁 决 。 特 区 政 府 摆 明 不 希 望 再 次 由 行 政 长 官 提 请 人 大 释 法 , 并 提 醒 终 院 应 按 人 大 释 法 来 判 决 本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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