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港权后遗症
日期:2002-01-11
居 港 权 的 司 法 斗 争 , 表 面 上 是 成 功 阻 挡 逾 百 万 内 地 人 涌 入 香 港 所 产 生 的 危 机 。 但 另 外 一 面 , 却 可 能 是 确 认 了 几 十 万 低 质 素 人 口 合 法 来 港 , 其 潜 在 影 响 不 可 忽 视 。
昨 天 的 判 决 只 是 整 个 居 港 权 司 法 斗 争 的 余 波 , 处 理 九 九 年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终 审 法 院 判 决 前 , 声 称 拥 有 居 港 权 而 又 没 有 提 出 司 法 申 诉 的 滞 港 内 地 人 , 估 计 约 六 千 人 。 自 从 人 大 释 法 后 , 居 港 权 已 经 尘 埃 落 定 , 只 有 出 生 时 , 亲 生 父 或 母 为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的 , 才 拥 有 居 港 权 , 但 领 养 子 女 不 包 括 在 内 。 又 根 据 临 立 会 修 订 入 境 条 例 , 拥 有 居 港 权 的 内 地 人 , 必 须 先 取 得 居 权 证 明 书 才 能 来 港 。 即 特 区 政 府 可 以 有 秩 序 地 控 制 来 港 定 居 人 数 , 免 除 人 口 暴 增 的 危 机 。
特 区 政 府 指 九 九 年 终 审 法 院 判 决 , 令 拥 有 居 港 权 的 内 地 人 数 高 达 一 百 六 十 万 人 ; 而 人 大 释 法 后 , 人 数 减 至 二 十 七 万 人 。 表 面 上 , 政 府 是 成 功 阻 挡 内 地 人 涌 入 香 港 , 冲 击 香 港 社 会 。 但 另 一 方 面 , 政 府 又 确 认 了 二 十 七 万 内 地 人 有 居 港 权 , 等 同 香 港 自 己 五 年 内 的 增 长 人 口 ( 1996年 到 2001年 香 港 人 口 才 增 加 二 十 九 万 人 ) 。 这 些 额 外 增 加 人 口 的 质 素 , 对 香 港 影 响 甚 钜 。 如 果 额 外 新 增 人 口 的 教 育 水 平 偏 低 , 将 会 抵 销 未 来 十 年 内 政 府 努 力 提 高 本 地 教 育 水 平 的 努 力 , 甚 至 扯 低 港 人 的 竞 争 力 。 如 何 协 助 这 些 来 港 定 居 的 人 , 提 高 他 们 的 质 素 和 熔 入 香 港 社 会 , 是 当 前 急 务 , 这 才 是 居 港 权 的 真 正 后 遗 症 。 特 区 政 府 和 港 人 不 要 再 纠 缠 在 居 港 权 斗 争 的 余 波 里 , 正 确 面 对 未 来 的 新 问 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