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咭滥发是银行之责

日期:2002-01-16

 

银 行 界 为 了 一 己 的 私 利 , 要 求 政 府 容 许 银 行 交 换 客 户 资 料 , 是 极 其 自 私 的 行 为 。 而 银 行 所 谓 交 换 客 户 正 面 资 料 , 是 侵 犯 广 大 市 民 的 隐 私 权 , 私 隐 专 员 绝 不 可 接 受 。

银 行 界 指 近 年 涉 及 信 用 咭 破 产 申 请 大 幅 上 升 , 要 求 政 府 容 许 银 行 间 交 换 客 户 的 信 贷 资 料 , 避 免 讹 骗 银 行 的 不 法 行 为 。 藉 信 用 咭 讹 骗 银 行 的 行 为 , 已 经 存 在 多 年 , 并 有 各 种 有 效 现 行 法 例 规 管 。 而 现 在 银 行 所 面 对 的 是 滥 用 信 用 咭 , 过 度 消 费 , 形 成 银 行 坏 账 及 客 户 破 产 。 滥 用 信 用 咭 是 银 行 滥 发 信 用 咭 的 后 遗 症 , 银 行 为 求 逆 市 增 加 放 贷 , 自 然 招 致 大 量 坏 账 。 但 不 能 要 求 社 会 承 担 银 行 经 营 的 风 险 而 修 改 政 策 和 法 例 , 这 是 自 私 的 经 营 行 为 。 银 行 应 从 审 批 信 用 咭 程 序 着 手 , 改 善 滥 发 。 并 且 , 客 户 向 银 行 提 交 个 人 资 料 , 并 不 包 括 容 许 其 他 人 取 得 和 使 用 , 如 果 银 行 间 交 换 客 人 资 料 , 等 同 出 卖 客 人 , 破 坏 银 行 对 客 应 有 的 诚 信 。

银 行 界 指 交 换 客 户 资 料 只 限 於 正 面 的 , 不 会 包 括 负 面 的 部 份 。 乍 听 颇 为 合 理 , 实 际 上 以 百 万 计 的 信 用 咭 持 有 人 , 其 中 只 有 几 万 个 滥 用 的 客 户 。 现 在 却 为 了 少 数 人 的 滥 用 行 为 , 侵 犯 广 大 市 民 的 私 隐 权 , 简 直 是 本 末 倒 置 。 银 行 把 防 范 少 数 不 良 行 为 人 士 的 责 任 转 嫁 予 全 体 公 众 , 而 政 府 官 员 却 支 持 这 等 卑 劣 建 议 , 只 反 映 不 负 责 任 的 官 僚 行 为 。

谨 请 私 隐 专 员 能 够 善 尽 其 职 , 保 卫 个 人 私 隐 , 切 不 可 向 高 官 ( 金 管 局 及 财 经 事 务 局 ) 及 权 贵 ( 银 行 家 及 银 行 公 会 ) 让 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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