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建行政立法的协作关系 高官问责制(二)
日期:2002-04-25
高 官 问 责 制 的 目 标 是 从 新 建 立 行 政 与 立 法 两 会 的 合 作 协 同 关 系 , 令 行 政 长 长 官 可 以 有 更 大 的 权 力 空 间 , 进 动 施 政 , 并 获 得 立 法 会 的 支 持 。
前 文 所 述 , 高 官 问 责 制 是 源 自 锺 士 元 所 提 倡 的 半 部 长 制 。 制 度 的 设 计 目 标 是 从 新 建 立 行 政 与 立 法 两 会 的 连 系 和 协 作 关 系 。 避 免 立 法 会 成 为 宪 制 上 的 永 远 反 对 者 , 反 对 行 政 机 关 的 政 策 。 让 立 法 会 成 员 有 机 会 参 与 行 政 会 议 的 工 作 , 配 合 特 首 的 施 政 。
过 去 殖 民 地 时 代 , 总 督 由 英 国 委 任 , 总 督 同 时 兼 任 行 政 立 法 两 局 主 席 , 但 总 督 不 了 解 本 地 民 情 , 所 以 委 任 本 地 华 人 和 英 商 出 任 行 政 和 立 法 两 局 的 议 员 , 为 总 督 提 供 施 政 意 见 , 同 时 支 持 总 督 的 施 政 。 两 局 议 员 属 委 任 制 , 论 资 排 辈 地 进 升 , 资 深 的 议 员 可 同 时 兼 任 两 局 议 席 。 地 位 最 高 的 是 两 局 的 首 席 议 员 , 负 责 领 导 其 他 议 会 成 员 , 总 督 可 以 透 过 首 席 议 员 操 控 两 局 通 过 议 案 。 行 政 立 法 两 局 是 以 总 督 为 首 的 殖 民 地 最 高 管 治 机 构 。
到 卫 奕 信 时 代 起 , 首 次 为 立 法 局 引 入 直 选 议 席 , 总 督 不 再 兼 任 立 法 局 主 席 , 变 相 令 立 法 局 脱 离 政 府 管 治 架 构 , 立 法 局 成 为 政 团 的 角 力 场 地 。 而 行 政 会 议 不 会 委 任 政 团 背 景 人 士 , 令 行 政 与 立 法 分 家 。 行 政 局 成 为 总 督 领 导 下 的 最 高 管 治 机 构 , 而 立 法 局 议 员 不 能 分 享 行 政 局 的 权 力 , 沦 为 宪 制 上 的 永 远 在 野 派 , 永 远 的 反 对 者 。
今 天 问 责 制 的 部 长 来 源 , 可 以 包 括 立 法 会 的 政 团 领 袖 , 有 助 特 首 争 取 立 法 会 的 支 持 , 令 行 政 立 法 不 再 处 於 完 全 对 立 的 局 面 , 所 以 传 媒 不 断 猜 测 立 法 会 内 那 一 位 政 团 领 袖 可 能 出 任 部 长 。 但 我 个 人 估 计 , 首 批 部 长 仍 以 现 时 的 高 官 为 主 , 另 外 引 入 少 数 独 立 人 士 , 待 运 作 畅 顺 后 , 才 会 引 入 立 法 会 的 议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