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公务员政治中立 高官问责制(三)

日期:2002-04-26

 

高 官 问 责 制 可 以 纠 正 过 去 香 港 政 务 官 揽 大 权 , 却 不 须 负 责 的 政 治 生 态 失 衡 现 象 。 恢 复 政 务 官 政 治 中 立 的 传 统 , 有 利 恢 复 公 务 员 士 气 , 和 提 升 施 政 效 能 。

香 港 政 务 官 的 承 袭 於 英 国 的 传 统 , 有 其 独 特 的 优 点 。 但 英 式 政 务 官 成 功 之 处 , 是 在 於 民 选 的 议 会 和 内 阁 。 总 理 和 内 阁 均 出 自 议 会 内 的 最 大 政 党 , 政 府 政 策 获 得 议 会 内 最 大 政 党 的 支 持 。 内 阁 成 员 负 责 决 策 , 而 政 务 员 负 责 推 行 政 策 。 而 决 策 的 成 败 , 由 内 阁 向 议 会 和 选 民 负 责 。 政 务 官 不 承 担 决 策 的 错 误 , 令 公 务 员 可 以 维 持 政 治 中 立 。 政 务 官 的 升 降 , 由 公 务 员 法 令 规 定 , 不 跟 随 内 阁 的 更 替 。 令 政 府 行 政 可 以 稳 定 地 延 续 。

香 港 不 是 主 权 国 家 , 总 督 由 英 国 委 任 , 身 兼 行 政 立 法 两 大 权 , 只 向 英 国 负 责 。 政 务 官 向 总 督 负 责 , 既 要 负 责 推 动 政 策 , 又 兼 任 政 策 制 定 者 的 角 色 。 所 有 法 案 , 均 有 政 务 官 制 定 , 交 行 政 立 法 两 局 通 过 , 两 局 议 员 受 制 於 总 督 , 难 以 挑 战 政 务 官 提 交 的 法 案 。 形 成 政 务 员 独 大 , 严 如 一 个 政 党 , 集 大 权 於 一 身 , 有 权 制 定 政 策 , 却 不 必 承 担 政 策 失 误 的 责 任 。 即 政 策 失 误 , 政 务 官 有 公 务 员 任 用 条 例 的 保 护 , 除 了 自 行 离 职 , 是 不 能 解 雇 的 。

现 在 推 行 高 官 问 责 任 , 政 务 官 只 可 进 升 至 常 务 秘 书 长 , 辅 助 政 治 任 命 的 局 长 。 即 决 策 的 成 败 , 由 局 长 承 担 。 而 政 务 官 只 承 担 推 动 政 策 得 当 与 否 的 责 任 , 所 有 公 务 员 只 承 担 行 政 的 责 任 。 令 整 个 公 务 员 体 系 恢 复 政 治 中 立 。 政 务 官 亦 不 须 为 局 长 决 策 错 误 而 背 上 不 必 要 的 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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