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房屋架构改革

日期:2002-06-18

 

特 区 政 府 房 屋 部 门 架 构 改 革 , 是 以 土 地 调 控 房 屋 的 供 应 。 由 政 务 司 长 领 导 的 土 地 供 应 督 导 工 作 小 组 , 决 定 每 幅 土 地 的 用 途 , 才 交 予 市 建 局 、 房 委 会 、 房 屋 署 、 房 协 、 九 铁 、 地 铁 、 以 至 私 人 发 展 商 兴 建 楼 宇 。

传 闻 本 周 可 能 公 布 政 府 房 屋 架 构 检 讨 报 告 , 并 会 提 出 未 来 问 责 制 底 下 的 新 房 屋 行 政 架 构 。 相 信 不 会 取 消 房 协 或 房 委 等 非 政 府 行 政 机 构 , 但 会 重 组 各 房 屋 机 构 从 属 关 系 和 权 力 配 置 。

首 先 暴 光 的 是 房 屋 局 和 规 划 环 境 地 政 局 合 并 , 在 高 官 问 责 制 下 , 将 由 房 屋 及 规 划 地 政 局 兼 办 上 述 二 个 决 策 局 的 职 能 , 可 以 说 是 规 划 环 境 地 政 局 兼 并 房 屋 局 。 事 实 上 , 1994年 彭 定 康 为 了 解 决 楼 价 急 升 问 题 , 在 规 划 环 境 地 政 局 外 , 另 设 房 屋 局 , 统 筹 公 私 营 房 屋 , 并 制 定 长 远 房 屋 策 略 , 催 生 了 八 万 五 的 错 误 政 策 。 在 政 策 推 行 上 , 房 屋 局 无 权 过 问 规 划 环 境 地 政 局 的 土 地 供 应 , 根 本 无 法 调 控 私 人 楼 市 。 房 委 会 因 主 席 王 䓪 鸣 是 行 政 会 议 成 员 , 气 势 凌 驾 房 屋 局 长 之 上 , 根 本 不 受 房 屋 局 节 制 , 导 致 房 屋 署 变 成 独 立 王 国 , 房 屋 局 亦 未 能 调 控 公 营 房 屋 。 ……等 都 会 是 小 组 成 员 。 每 幅 土 地 是 拨 作 公 营 或 私 营 房 屋 , 市 区 公 屋 重 建 , 旧 区 重 建 、 新 填 海 区 等 , 涉 及 官 地 发 展 的 , 都 经 小 组 决 定 , 再 交 由 相 关 部 门 执 行 。 例 如 私 人 房 屋 土 地 交 地 政 署 拍 卖 , 公 营 房 屋 土 地 交 房 屋 署 建 屋 , 市 区 重 建 交 市 建 局 。 即 房 委 会 、 房 屋 署 、 市 建 局 、 房 协 都 变 成 建 屋 政 策 的 执 行 机 构 , 而 决 策 机 构 是 房 屋 及 规 划 地 政 局 , 决 策 核 心 是 土 地 供 应 督 导 工 作 小 组 , 决 策 主 脑 人 是 政 务 司 长 曾 荫 权 。

新 的 房 屋 架 构 是 把 公 私 营 房 屋 的 批 地 权 专 属 於 土 地 供 应 督 导 工 作 小 组 , 组 长 由 政 务 司 长 担 任 , 副 组 长 由 新 的 房 屋 及 规 划 地 政 局 长 兼 任 。 估 计 地 政 署 长 、 规 划 署 长 、 屋 宇 署 长 、 拓 展 署 长

新 的 房 屋 架 构 是 以 上 游 资 源 ( 土 地 ) 调 节 下 游 产 品 ( 房 屋 ) , 藉 着 土 地 供 应 来 调 节 房 屋 供 应 , 透 过 土 地 用 途 来 分 配 公 私 营 房 屋 的 比 例 , 藉 此 平 衡 楼 市 公 私 营 的 比 重 。 此 后 房 屋 事 务 专 属 於 政 务 司 长 , 即 房 屋 并 非 单 纯 的 经 济 事 务 , 而 是 涉 及 基 本 民 生 、 社 会 资 源 、 政 府 收 入 、 政 治 安 定 等 重 大 政 治 事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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