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委会结束历史任务

日期:2002-06-21

 

房 屋 委 会 员 会 终 於 体 面 地 结 束 其 历 史 任 务 , 由 法 定 机 构 转 变 成 为 谘 询 机 构 。 殖 民 地 时 代 由 港 英 政 府 一 手 凑 大 的 全 球 最 大 公 营 建 屋 机 构 , 在 特 区 政 府 手 中 落 幕 了 。 一 如 过 去 的 市 政 局 和 区 域 市 政 局 , 由 港 英 政 府 凑 大 , 再 由 特 区 政 府 收 拾 。 这 些 庞 大 的 行 政 怪 物 终 於 抵 不 住 时 代 的 考 验 而 逐 一 淘 汰 , 但 我 们 就 是 否 从 此 逃 出 生 天 , 不 再 受 到 行 政 垄 断 土 地 资 源 , 行 政 干 预 楼 市 , 行 政 分 配 房 屋 呢 ?

政 府 公 布 公 营 房 屋 架 构 检 讨 报 告 , 对 公 营 房 屋 架 构 进 行 一 次 大 手 术 , 首 先 取 消 房 屋 局 , 将 房 屋 局 合 并 到 房 屋 署 , 但 由 常 任 秘 书 长 兼 任 房 屋 署 长 。 当 年 港 督 卫 奕 信 在 规 划 及 地 政 科 以 外 , 另 设 房 屋 科 , 房 屋 与 土 地 分 家 , 建 屋 权 过 渡 膨 胀 , 侵 犯 土 地 管 理 权 , 霸 占 大 量 珍 贵 土 地 兴 建 居 屋 。 当 年 种 下 恶 果 , 今 人 却 受 罪 。

还 有 一 个 更 重 大 的 手 术 , 就 是 由 问 责 制 底 下 的 房 屋 、 规 划 及 地 政 的 局 长 兼 任 房 委 会 主 席 , 由 政 府 官 员 直 接 领 导 房 委 会 这 个 非 官 方 机 构 , 并 在 2003年 3月 前 进 行 精 简 架 构 。 其 后 将 会 改 变 房 委 会 自 负 盈 亏 的 机 制 , 改 由 政 府 直 接 资 助 , 免 除 房 委 会 依 赖 出 售 居 屋 的 收 入 。 癈 除 房 委 会 在 公 营 房 屋 的 决 策 功 能 , 改 为 向 政 府 提 供 有 关 公 私 营 房 屋 发 展 策 略 意 见 。 上 述 三 种 改 动 , 将 使 房 委 会 失 去 手 握 权 力 的 独 立 法 定 机 构 的 地 位 , 下 降 成 为 一 个 政 府 属 下 的 谘 询 机 构 。

最 后 , 政 府 将 终 止 批 地 和 拨 款 予 房 协 , 进 行 兴 建 新 公 营 房 屋 及 置 业 贷 款 , 但 房 协 仍 须 继 续 负 责 管 理 及 重 建 过 去 兴 建 的 公 营 房 屋 。 新 的 房 屋 行 政 架 构 , 亦 会 加 强 监 察 其 他 法 定 机 构 的 建 屋 计 划 , 包 括 市 建 局 、 九 铁 和 地 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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