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官问责制(五)

日期:2002-06-25

 

昨 天 公 布 高 官 问 责 制 的 主 要 官 员 名 单 , 正 式 落 实 了 半 部 长 制 的 政 制 改 革 , 改 变 了 过 去 殖 民 地 由 政 务 官 领 导 的 旧 制 度 , 行 政 长 须 与 本 地 精 英 合 组 治 港 班 底 , 终 止 过 去 总 督 或 政 务 官 的 专 断 揽 权 。 香 港 政 制 下 一 步 的 问 题 , 是 何 时 普 选 行 政 长 官 和 立 法 会 , 令 半 部 长 制 再 脱 变 成 部 长 制 。

高 官 问 责 制 是 根 本 地 改 变 了 行 政 长 官 、 行 政 会 议 和 公 务 员 三 者 间 的 关 系 。 过 去 英 国 派 总 督 代 表 英 皇 治 港 , 总 督 集 大 权 於 身 , 身 兼 行 政 局 和 立 法 局 主 席 , 两 局 成 员 只 是 总 督 谘 询 对 象 。 今 天 特 首 由 协 商 产 生 , 经 中 央 政 府 任 命 。 特 首 根 据 治 港 的 需 要 , 委 派 本 港 精 英 出 任 问 责 高 官 , 组 成 行 政 会 议 。 这 些 高 官 各 自 领 导 政 府 的 决 策 局 和 所 属 的 行 政 部 门 , 跟 过 去 行 政 局 非 官 守 议 员 不 能 直 接 领 导 政 府 行 政 部 门 是 绝 不 相 同 的 。 即 过 去 由 总 督 直 接 领 导 的 政 府 各 部 门 , 分 散 由 各 问 责 高 官 负 责 , 是 一 个 分 权 的 设 计 。 若 非 如 此 , 相 信 没 有 本 地 精 英 愿 意 放 弃 高 薪 的 私 人 职 位 , 出 任 充 当 箭 靶 的 「 问 吊 高 官 」 。

过 渡 前 , 英 国 开 始 在 香 港 推 行 政 治 本 地 化 , 把 治 港 政 务 交 与 本 地 政 务 官 , 令 政 务 官 系 统 坐 大 。 政 府 政 策 由 决 策 局 交 与 行 政 会 议 , 行 政 会 议 只 有 接 受 与 不 接 受 , 对 兼 职 的 行 会 成 员 而 言 , 根 本 无 从 了 解 整 个 政 策 形 成 的 过 程 , 更 谈 不 上 参 与 制 定 政 策 。 导 致 香 港 政 治 实 质 上 由 政 务 官 领 导 , 而 政 务 官 却 有 公 务 员 条 例 保 护 , 不 用 面 对 决 策 失 误 的 政 治 后 果 , 违 背 英 国 政 务 官 的 传 统 。 现 在 由 政 务 官 出 任 决 策 局 的 常 任 秘 书 长 , 辅 助 问 责 高 官 , 是 拨 乱 反 正 , 恢 复 英 式 政 务 官 的 优 良 传 统 。

立 法 会 主 要 政 党 党 魁 被 委 入 行 政 会 议 , 只 是 变 相 延 续 过 去 资 深 议 员 身 兼 行 政 立 法 两 局 议 席 的 传 统 , 以 便 立 法 会 支 持 行 政 会 议 的 决 策 。 实 质 上 立 法 会 仍 然 是 个 谘 询 架 构 , 而 非 实 权 组 织 。 所 谓 问 责 制 , 是 特 首 向 高 官 问 责 , 而 非 立 法 会 向 高 官 问 责 。 中 央 向 特 首 问 责 , 特 首 向 港 人 负 责 。 直 至 中 央 愿 意 修 改 基 本 法 , 普 选 特 首 和 立 法 会 , 立 法 会 才 能 成 为 实 权 机 构 , 向 特 首 和 高 官 问 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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