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居屋提前补地价
日期:2004-07-12如 果 房 委 会 让 居 屋 业 主 提 前 补 地 价 , 或 分 期 补 地 价 ; 将 有 助 於 增 加 市 场 的 流 通 性 , 让 更 居 屋 流 入 市 场 租 或 售 。 居 屋 业 主 亦 可 以 合 法 地 出 租 物 业 , 又 可 以 趁 楼 价 才 刚 上 升 时 补 地 价 , 赚 取 更 多 的 物 业 升 值 利 益 。
今 天 房 委 会 大 会 , 议 程 包 括 如 何 鼓 励 居 屋 业 主 补 地 价 。 提 出 动 议 的 陈 家 乐 承 认 现 时 的 居 屋 自 由 市 场 及 第 二 市 场 的 分 割 属 不 正 常 的 。 如 果 让 居 屋 业 主 补 地 价 , 正 式 流 入 私 人 市 场 。 为 市 场 添 加 一 类 商 品 房 屋 , 增 加 房 委 会 的 收 入 , 居 屋 业 主 又 可 以 合 法 地 出 租 单 位 。 但 他 不 赞 成 豁 免 或 减 收 补 价 的 方 法 。
现 时 居 屋 单 位 签 契 满 二 年 后 , 可 以 免 地 价 转 售 予 合 资 格 的 绿 表 买 家 , 满 五 年 后 可 以 补 地 价 自 由 出 售 或 出 租 。 但 事 实 上 , 持 有 优 质 居 屋 的 业 主 均 倾 向 在 第 二 市 场 出 售 , 因 为 业 主 免 补 地 价 , 兼 且 买 家 有 政 府 资 助 , 买 卖 双 方 可 以 以 较 高 的 价 格 交 易 。 但 置 业 贷 款 终 止 后 , 第 二 市 场 等 同 死 亡 。 而 自 由 市 场 的 居 屋 业 主 , 习 惯 要 求 买 家 代 为 补 地 价 , 令 交 易 程 序 复 杂 化 。 更 有 居 屋 业 主 未 补 地 价 , 私 下 违 法 出 租 单 位 。
如 果 让 居 屋 业 主 於 签 契 满 二 年 后 提 前 补 地 价 , 可 以 增 加 市 场 的 流 通 量 。 补 地 价 后 , 业 主 不 一 定 都 会 放 售 单 位 。 可 以 出 租 , 又 或 等 待 未 来 楼 价 上 升 , 赚 取 升 值 的 好 处 。 房 委 会 可 以 接 受 分 期 收 取 地 价 , 到 补 足 地 价 才 可 自 由 租 售 。 业 主 可 以 更 有 弹 性 地 选 择 有 利 的 时 间 , 又 可 省 却 一 次 过 付 款 的 压 力 。 再 者 , 楼 价 已 经 上 升 , 又 或 供 楼 多 年 的 居 民 ; 银 行 愿 意 一 笔 过 贷 款 , 作 为 补 地 价 及 偿 还 旧 按 揭 之 用 。 此 举 让 银 行 有 更 多 生 意 , 肯 定 受 欢 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