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屋获准先出售后补价
日期:2004-08-26政 府 正 式 容 许 居 屋 先 行 放 售 , 然 后 才 补 地 价 。 令 过 去 二 十 多 年 的 居 屋 偷 步 出 售 获 得 解 决 , 往 后 业 主 可 以 合 法 放 售 居 屋 , 不 必 偷 偷 模 模 。 再 者 , 夹 屋 及 公 屋 二 手 放 售 , 都 可 以 依 循 居 屋 的 规 定 。
EAA地 产 代 理 监 管 局 正 式 发 出 执 业 指 引 , 居 屋 未 补 地 价 不 可 以 转 让 , 押 记 或 放 弃 单 位 之 拥 有 权 。 但 是 在 出 售 的 情 况 下 , 买 卖 双 方 可 以 在 合 约 上 (包 括 临 时 买 卖 合 约 )包 括 一 项 特 别 条 件 , 即 房 屋 署 署 长 所 评 估 的 补 价 , 须 於 转 让 前 和 签 约 当 天 起 计 的 28天 内 , 又 或 房 屋 署 长 另 外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 向 房 委 会 缴 付 。 除 此 规 定 外 , 任 何 转 让 居 屋 的 合 约 均 属 违 法 。
EAA的 新 规 定 , 是 为 居 屋 转 售 开 绿 灯 。 即 居 屋 业 主 可 以 先 放 售 单 位 , 然 后 才 补 地 价 , 买 卖 双 方 只 需 在 28天 内 或 房 署 规 定 时 间 内 补 地 价 , 出 售 居 屋 便 不 算 违 法 。 买 卖 双 方 可 以 签 署 正 式 买 卖 合 约 和 临 时 合 约 , 可 以 填 上 签 约 日 期 , 不 必 再 偷 偷 摸 摸 。 经 纪 可 以 正 式 接 受 居 屋 业 主 的 委 托 , 可 以 带 客 睇 楼 , 可 以 公 开 为 双 方 议 价 。 整 个 过 程 , 由 枱 下 搬 到 枱 面 , 业 主 、 经 纪 、 客 户 都 得 到 保 障 。
居 屋 先 出 售 , 后 补 地 价 , 正 式 合 法 化 , 可 以 刺 激 二 手 居 屋 市 场 , 成 交 量 增 加 , 楼 价 上 升 。 居 屋 业 主 容 易 售 出 单 位 , 套 现 后 可 以 转 买 私 楼 , 带 动 楼 换 楼 活 动 , 有 助 楼 市 繁 荣 进 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