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屋补地价贷款
日期:2005-05-27居 屋 在 自 由 市 场 转 售 , 必 须 补 地 价 , 但 补 地 价 可 以 与 售 楼 同 时 进 行 。 另 外 , 居 屋 业 主 亦 可 以 先 行 补 地 价 , 锁 定 地 价 金 额 , 往 后 楼 宇 升 值 全 归 自 己 , 而 银 行 亦 乐 意 向 居 屋 业 主 贷 款 补 地 价 。
根 据 地 产 代 理 监 管 局 的 执 业 通 告 编 号 04-03(CR)「 在 公 开 市 场 转 让 居 屋 」 : 根 据 房 屋 条 例 , 居 屋 未 撤 销 限 制 前 , 不 得 出 售 或 出 租 。 「 但 是 在 出 售 情 况 中 , 买 卖 双 方 可 签 订 买 卖 合 约 (包 括 临 时 买 卖 合 约 ), 惟 该 合 约 必 须 包 括 一 项 特 别 条 件 , 即 房 屋 署 署 长 所 评 估 的 补 价 , 须 於 土 地 转 让 之 前 和 在 由 协 议 订 立 日 期 起 计 28天 内 , 或 在 署 长 另 外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 向 房 委 会 缴 付 」 。
基 本 上 , 出 售 居 屋 时 , 必 须 在 签 契 前 , 付 清 地 价 。 不 愿 意 或 没 有 能 力 先 行 支 付 地 价 的 居 屋 业 主 , 可 以 向 银 行 申 请 过 渡 式 贷 款 , 支 付 短 期 利 息 , 再 取 回 楼 价 , 偿 还 银 行 。 现 在 已 经 有 地 产 经 纪 与 银 行 合 作 , 提 供 无 抵 押 贷 款 , 上 限 高 达 一 百 万 元 , 年 期 长 达 七 年 , 绝 对 足 够 市 区 居 屋 楼 王 业 主 补 地 价 所 需 。
有 能 力 的 居 屋 业 主 , 可 以 先 行 补 地 价 。 因 为 今 天 楼 市 正 处 於 漫 长 的 上 升 周 期 , 今 天 以 较 低 的 价 格 补 地 价 , 明 天 楼 宇 升 值 便 全 归 自 己 。 再 者 , 2001年 到 2002年 发 售 的 居 屋 , 楼 价 偏 低 , 现 在 已 经 升 值 五 成 到 七 成 。 业 主 普 遍 获 利 , 愈 早 补 地 价 , 对 业 主 更 有 利 , 可 以 进 一 步 扩 大 业 主 的 利 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