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业主V.S小业主
日期:2005-08-17楼 市 重 拾 升 轨 , 房 屋 有 价 , 部 份 小 业 主 收 集 足 够 的 业 权 份 数 , 不 理 会 余 下 小 业 主 的 反 对 , 自 行 在 市 场 上 招 标 或 拍 卖 。 所 以 强 制 收 楼 的 门 槛 由 九 成 业 权 降 至 八 成 业 权 , 不 再 单 纯 发 展 商 对 小 业 主 的 利 益 冲 突 , 已 演 变 成 小 业 主 对 小 业 主 的 利 益 冲 突 。
楼 市 见 底 回 升 已 经 二 年 , 而 豪 宅 价 格 的 升 幅 更 以 倍 计 , 加 上 连 续 十 个 月 未 有 住 宅 官 地 成 功 勾 出 , 发 展 商 求 地 若 渴 。 於 是 有 一 些 旧 式 豪 宅 的 小 业 主 , 试 图 联 合 起 来 , 在 市 场 上 联 合 标 售 其 业 权 。 过 往 一 年 , 亦 有 一 些 成 功 的 例 子 。 而 且 标 售 价 格 亦 可 观 。
旧 式 豪 宅 小 业 主 联 合 出 售 业 权 , 除 了 获 利 可 观 外 , 主 要 是 豪 宅 小 业 主 较 有 见 识 。 知 道 每 个 小 业 主 都 希 望 最 后 一 个 向 发 展 商 出 售 业 权 , 以 获 取 个 人 最 大 利 益 , 於 是 每 个 小 业 主 都 不 愿 意 先 行 出 售 , 形 成 死 局 。 发 展 商 既 无 法 重 建 , 小 业 主 亦 无 法 获 利 。 唯 有 小 业 主 联 合 一 起 出 售 , 才 能 为 争 取 到 最 大 的 利 益 。
当 然 , 不 是 每 个 小 业 主 愿 意 售 楼 , 当 中 涉 及 很 多 原 因 , 所 以 小 业 主 们 亦 不 容 易 集 合 九 成 的 业 权 。 所 以 不 单 止 发 展 希 望 强 制 收 楼 的 门 槛 由 九 成 降 至 八 成 , 连 大 部 份 小 业 主 亦 支 持 。 造 成 强 制 收 楼 的 门 槛 , 由 发 展 商 对 小 业 主 的 利 益 冲 突 , 扩 大 到 小 业 主 对 小 业 主 的 利 益 冲 突 。
事 实 上 , 私 人 发 展 商 为 了 避 免 被 批 评 , 迫 迁 贫 苦 小 业 主 , 早 已 绝 迹 於 旧 区 重 建 , 专 注 传 统 旧 式 豪 宅 的 收 楼 工 作 。 所 谓 迫 迁 「贫 苦 」小 业 主 , 几 乎 变 成 了 市 建 局 的 「 专 利 」 。 希 望 传 媒 不 要 再 捉 错 用 神 , 硬 找 一 个 被 迫 迁 的「 贫 苦」 小 业 主 来 控 诉 发 展 商 收 楼 重 建 , 扭 曲 现 实 , 误 导 市 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