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SD不许楼换楼

日期:2013-09-04

双倍印花税必须撤销,因为措施妨碍市民自由买楼的权利。纵然未能收撤销,亦必须将换楼豁免的期限延长至一年或以上,方便市民换楼改善居住生活。

 

今年初特区政府推出双倍印花税,却向换楼市民提供退税,但必须在买楼后的半年内出售原先持有的房屋,否则不获豁免。但事实上要在半年内出售物业,是有困难的,是不切实际的立法。

 

一般而言,换楼人士买二手楼,由签署正式买卖合约起计,三个月交易。收楼后,花一个月到两个月为新居装修。讲究一点的市民,花上三个月或以上装修新居亦不足为奇。如果是豪宅,一年装修不算新闻。

 

对小市民而言,由买入起计,起码四到五个月才能迁入。余下一个月,如何赶及售楼呢?一面赶新居装修,一面让买家睇楼放售旧居,简直是扰民的恶法。地产界争取将半年期限,延长到一年,实不为过。再以今天楼市交投淡静,恐怕一年内都未能成功售出,被迫交DSD

 

如果换楼市民选购一手楼花,更加无奈被罚。一般楼花期是一年,买入后一年后才能迁入,如何是好。还未算及,收楼后的装修时间。最讽刺是早前发展局容许发展商出售三十个月期的楼花,请问卖给谁呢?难道要市民先卖旧居,安排四年租约(市场习惯是二年为一期租约的),才有资格换新楼。又或要发展商向买家补贴DSD吗?最好还是撤销DSD吧!

 

你可能感兴趣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