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按减息需小心考虑
日期:2006-12-29部 份 按 揭 代 理 等 中 介 人 为 求 增 加 生 意 , 不 断 鼓 吹 业 主 转 按 减 息 , 究 竟 在 安 排 上 是 否 一 定 对 业 主 有 利 , 实 在 值 得 细 心 思 量 。
近 日 , 甚 至 有 大 银 行 为 吸 纳 转 按 业 务 , 推 出 高 达 0.7%现 金 回 赠 以 招 徕 人 客 , 企 图 於 年 尾 前 再 争 取 更 多 转 按 生 意 。
其 实 , 业 主 转 按 减 息 是 否 真 的 有 着 数 , 必 须 视 乎 可 减 息 之 多 少 , 与 及 其 他 因 转 按 而 衍 生 之 付 出 , 大 家 不 妨 从 多 角 度 作 探 讨 。
(一 )罚 息 期
业 主 须 留 意 在 原 先 银 行 之 按 揭 是 否 已 过 罚 息 期 , 银 行 之 罚 息 期 通 常 为 3年 , 即 首 年 罚 息 为 尚 余 贷 款 之 3%、 次 年 罚 息 为 2%、 第 3年 罚 息 为 1%。
倘 业 主 仍 未 过 罚 息 期 , 转 按 随 时 得 不 偿 失 , 情 况 就 如 於 电 讯 公 司 签 了 合 约 , 合 约 期 未 届 满 , 其 他 电 讯 公 司 推 出 之 优 惠 亦 不 适 宜 采 用 。
此 外 , 转 按 后 定 必 会 重 新 订 定 罚 息 期 , 而 新 罚 息 期 亦 会 影 响 日 后 之 卖 楼 或 换 楼 计 划 。 笔 者 有 位 朋 友 , 原 先 已 计 划 为 迎 接 新 生 命 来 临 而 打 算 换 购 三 房 单 位 , 但 碍 於 按 揭 贷 款 曾 经 叙 造 转 按 而 未 过 罚 息 期 , 被 迫 要 等 罚 息 期 过 后 才 宜 换 楼 , 但 现 时 却 要 与 太 太 、 孖 生 儿 及 工 人 同 住 一 个 两 房 单 位 。 故 笔 者 一 向 认 为 有 计 划 卖 楼 或 换 楼 之 人 仕 , 根 本 不 适 宜 草 率 决 定 转 按 。
(二 )按 揭 保 费 或 手 续 费
众 所 周 知 , 敍 做 七 成 以 上 之 按 揭 需 缴 付 按 揭 保 费 或 手 续 费 , 故 每 进 行 一 次 转 按 , 其 实 是 要 多 支 付 一 次 按 揭 保 费 或 手 续 费 , 虽 则 谓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部 份 按 揭 保 费 有 机 会 退 回 , 由 於 退 回 之 金 额 有 限 , 根 本 帮 助 不 了 有 关 转 按 之 使 费 , 故 不 乎 合 采 用 转 按 减 息 而 降 低 整 体 支 出 之 原 意 。
业 主 需 知 道 转 按 减 息 是 以 供 款 年 期 越 长 , 效 果 方 显 着 , 一 般 而 言 , 对 白 白 缴 付 之 按 揭 保 费 或 手 续 费 , 要 等 转 按 后 三 数 年 , 所 悭 之 利 息 方 能 补 偿 , 届 时 业 主 又 可 能 会 考 虑 卖 楼 及 换 楼 , 故 先 前 之 转 按 减 息 其 实 际 作 用 可 能 已 不 大 。
(三 )手 续 繁 复
当 业 主 决 定 转 按 后 , 便 要 向 原 先 按 揭 银 行 提 出 赎 回 按 揭 契 , 同 时 亦 需 要 找 律 师 跟 进 转 按 事 宜 , 笔 者 想 提 醒 业 主 於 选 择 律 师 时 , 宜 尽 量 采 用 可 向 原 按 揭 银 行 办 理 赎 按 之 律 师 , 否 则 又 要 多 付 一 笔 近 $2,000之 赎 按 费 用 。 倘 原 按 揭 银 行 反 对 客 户 所 选 用 之 转 按 律 师 代 办 赎 按 , 整 个 赎 按 契 及 转 按 过 程 更 会 因 而 拖 长 至 二 至 三 个 月 。
(四 )计 算 得 失
转 按 之 最 大 目 的 是 为 了 「 悭 钱 」 , 除 计 算 可 减 省 之 利 息 支 出 外 , 亦 要 考 虑 当 中 所 涉 及 之 费 用 支 出 , 一 般 包 括 转 按 律 师 费 近 $6,000至 $8,000, 而 超 过 三 十 年 之 物 业 、 村 屋 或 有 天 台 /平 台 之 物 业 , 亦 大 有 机 会 要 安 排 验 楼 方 作 估 价 , 涉 及 费 用 亦 超 过 $2,000。
事 实 上 , 按 揭 欠 款 越 多 , 又 或 转 按 后 得 到 之 息 差 减 省 越 大 , 转 按 减 息 方 有 较 明 显 的 悭 息 效 果 。 为 此 , 笔 者 认 为 贷 款 额 为 $1,000,000以 上 , 而 转 按 后 的 息 率 比 原 先 低 0.5%或 以 上 , 方 值 得 考 虑 进 行 转 按 。
(《 疏 财 杂 》 文 章 同 时 转 载 於 《 经 济 一 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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