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按未补地价居屋判有罪
日期:2007-07-13最 近 有 财 务 公 司 为 未 补 地 价 居 屋 提 供 「 二 按 」 贷 款 , 违 反 房 屋 条 例 , 遭 成 功 检 控 , 判 罚 款 $25000; 涉 案 业 主 现 时 下 落 不 明 , 当 局 已 发 出 传 票 , 一 经 定 罪 , 最 高 罚 款 可 高 达 五 十 万 元 及 监 禁 一 年 。
广 告 误 导 居 屋 业 主
坊 间 不 少 广 告 , 声 称 可 为 未 补 地 价 居 屋 业 主 提 供 「 二 按 」 , 以 解 其 燃 眉 之 急 , 当 中 带 有 不 少 误 导 成 份 。 其 实 , 业 主 将 物 业 抵 押 予 贷 款 机 构 而 取 得 按 揭 贷 款 后 , 未 经 原 按 揭 机 构 批 准 , 根 本 不 能 将 有 关 之 抵 押 物 业 出 售 、 放 租 、 转 赠 或 加 按 , 否 则 原 按 揭 机 构 可 即 时 终 止 贷 款 合 约 , 要 求 立 刻 清 还 所 欠 款 项 (Call Loan)。 基 此 , 坊 间 广 告 所 提 及 之 安 排 , 根 本 不 值 得 相 信 , 事 关 原 按 揭 银 行 倘 发 现 居 屋 业 主 自 行 将 其 物 业 向 其 他 财 务 机 构 再 借 「 二 按 」 , 可 能 会 即 时 要 求 业 主 将 「 一 按 」 清 还 。
不 少 财 务 机 构 藉 着 为 未 补 地 价 居 屋 「 加 按 」 名 号 , 其 实 祗 是 提 供 极 高 息 之 “ 无 抵 押 贷 款 ” , 根 本 没 有 提 供 任 何 「 二 按 」 , 收 取 贷 款 之 年 息 率 近 21%-28%﹐ 而 最 长 还 款 期 亦 不 超 过 6年 , 相 比 目 前 市 场 上 之 真 正 按 揭 贷 款 (年 息 率 约 4.85%至 5%; 且 供 款 期 可 超 过 20年 ), 实 属 两 码 子 事 。 市 场 上 实 有 少 数 不 守 法 财 务 机 构 , 罔 顾 人 客 利 益 , 自 行 提 供 「 二 按 」 予 未 补 地 价 居 屋 之 业 主 , 虽 然 按 揭 息 率 较 平 , 且 可 摊 长 年 期 还 款 , 但 依 据 房 屋 条 例 , 相 关 业 主 及 财 务 机 构 均 属 违 法 。
刑 事 问 责 是 否 过 重
虽 则 谓 部 份 居 屋 业 主 不 懂 法 律 , 可 能 被 广 告 及 财 务 机 构 误 导 , 透 过 未 补 地 价 居 屋 取 得 「 二 按 」 , 被 判 刑 事 违 法 , 是 否 过 重 ? 笔 者 绝 不 同 意 有 关 看 法 , 首 先 每 个 检 控 个 案 需 经 法 庭 审 裁 , 先 由 控 辩 双 方 将 证 据 陈 述 , 再 由 法 官 作 裁 决 , 此 乃 香 港 恒 之 有 效 之 司 法 程 序 ; 再 者 , 「 加 按 」 未 补 地 价 居 屋 , 涉 及 利 益 并 不 止 於 居 屋 买 卖 双 方 及 有 关 之 贷 款 机 构 。 居 屋 售 价 低 於 市 值 , 主 要 是 方 便 未 够 条 件 在 自 由 市 场 买 楼 之 人 士 成 为 业 主 , 在 安 排 上 其 实 占 用 了 不 少 公 帑 资 源 , 试 问 你 与 我 等 纳 税 人 , 会 否 容 许 居 屋 业 主 在 受 资 助 置 业 之 同 时 , 可 随 意 利 用 未 补 地 价 之 居 屋 再 套 现 呢 ?
有 正 途 供 申 请 加 按
其 实 , 若 遇 有 特 殊 需 要 , 当 中 包 括 需 要 筹 措 医 药 费 、 殓 葬 费 、 家 庭 成 员 教 育 费 、 离 婚 /分 居 向 配 偶 还 楼 价 或 赡 养 费 、 生 意 出 现 财 政 困 难 及 其 他 个 别 情 况 等 , 未 补 地 价 之 居 屋 业 主 亦 可 向 房 屋 署 申 请 将 其 居 屋 加 按 , 而 据 该 署 公 布 资 料 , 过 去 3年 成 功 得 到 批 准 之 相 关 个 案 亦 有 38宗 , 故 居 屋 业 主 实 在 不 应 随 便 误 信 广 告 , 以 身 试 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