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涉及居屋之法例

日期:2009-11-20

未知是楼市气氛所影响,或是最近部份政客不断要求政府重建居屋所致,近1,400个居屋货尾之申请,共录得约26,000个登记,超额认购近17倍,似乎反映在今天经济及楼市环境下,真的多了市民对居屋感兴趣。

未补地价居屋多限制

笔者担心,当众人热腾腾地希望成为居屋业主,当中不少申请者(及现居屋业主),未必明白购入居屋后,会有相关《房屋条例》,限制进行未补地价居屋之买卖、出租及加按借贷等行为。

最近,有居屋业主及租客,因私下安排租用未补地价之居屋,遭房屋署成功检控,法庭判前后者分别罚款$6,000$5,000,而房屋署发言人更表示,本年至今已有8宗个案,涉及10名居屋业主及一名买家因违反相关《房屋条例》而被法庭判罚。此外,房屋委员会亦於两年前,成功检控一间财务公司,以未补地价居屋,作抵押放出贷款。

从“善用公帑”角度作分析,居屋之售价较私楼便宜,因有地价折让之因素,故业主在未补地价前,自行将居屋放售、出租、或加按借贷,有以公帑谋私利之嫌,故相关《房屋条例》成立之背后精神,旨在确保个人不应透过公帑之资助而去谋取私利。

事实上,倘有特殊原因而需要将未补地价之居屋放售、出租,又或加按借贷者,可先向房屋署申请,由相关部门按个别情况考虑,或许会作出酌情处理,予以通融。

“不知者不罪”非抗辩理由

作为普通市民,或许会认为自己对法例不清楚或不了解,(例如租客不知晓所租用之居屋是否已补地价),应属情有可原;又或会认为既然市场本来已有很多人将未补地价居屋放售、出租及加按借贷等,相关做法已习非成是,执法部门无理由只针对个别人士。

可是,笔者想提醒大家,按照香港法律,犯法就是犯法,“不知者不罪”并非可行之辩解,而当执法部门遇上任何一个犯法之个案进行检控时,尽管社会上还有其他相类人士未被检控,被检控者不能以此作藉口或辩解理由,而犯了法就必须自己承担刑责,乃基本之法律精神。

可考虑先行补地价

现时居屋业主多数在出售居屋时,一并办理补地价手续,以便安排相关费用由买家支付。笔者认为,有经济能力之居屋业主,可考虑把握时机,选择在跌市时先办妥居屋补地价(相关计算详见附表),事关同一个居屋单位,在跌市时需补地价之费用,定比升市时便宜得多!

附表

居屋补地价计算方法

 

1.      补地价费用 =“现时居屋估价”ד折扣率”

2.      折扣率 =(“居屋购入时市值”-“居屋购入价”)/“居屋购入时市值”

      例如:    居屋购入时市值为$100

                    居屋购入价为$70

                    现时居屋估值为$200

      折扣率    =$100万-$70万)/$100

                    = 30 %

      补地价费用 = $200 × 30 % =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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