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建公共空间带来之考虑

日期:2010-01-22

过去政府批地建筑商起楼,有时要求在项目中加建公共空间,按地政总署之地契清单资料反映,自1980年起,本港共有52个发展项目提供56个公众休憩空间,当中有40个坐落私人土地,15个在政府土地,一个横跨私人与政府地。

 

公共空间原意属多赢方案

有关安排本来是多赢方案,当中包括:(1)政府:省却公共空间之建筑及日后维修费用;(2)市民:公共空间有利市容规划,且普罗大众亦可透过使用已绿化之公共空间,享用发展商之设计及建屋成果;(3)发展商:公共空间让新楼盘之规划更具弹性,且有利促销单位;(4)小业主:直接享用公共空间带来之优美绿化居住环境,及物业因而获得之升值潜力。

 

不幸地,由於部份发展商及屋苑管理公司对公共空间处理不善,导致有市民投诉无法使用私人土地上之公共空间,加上传媒聚焦报导,不断要求政府提供有关公共空间之资料,及解释相关政策,於是私人土地上公共空间之问题被闹哄了,个别项目因公共空间所引发之争论,已进入司法程序,而政府最近亦提出除非有特殊考虑,新建私人屋苑将停辟公共空间之想法,以免日后在相关问题上有更多之争拗。

 

停建公共空间少了绿化色彩

於是一个「多赢」方案可能无法继续,日后香港市容,或许只出现“石屎森林”及“屋苑商场”作围城,路过市民较难享用有大自然气息之花园及平台(公共空间)作通道,问题看似解决,但现有40个落在私人土地上之公共空间又如何处理呢?

 

政府同时提出一个以「谅解角度」考虑之方案,让业主申请豁免开放公共空间。申请成功与否,须视乎(1)当区其他公共空间之多少;(2)相关区议会之支持;(3)全体业主或经业主立案法团议决同意之申请等。成功之申请,还需支付豁免之费用。此外,因加建公共空间而获得额外总楼面面积之项目、落入古物古蹟范围之项目、及在私人土地上售公用契约规定之公众通道等项目,一律不会获豁免开放之考虑。

 

争取豁免开放公共空间方为上策

据悉,部份屋苑业主正投诉发展商售楼时没有清楚说明公共空间之所在,甚或蕴酿要求索偿,但法庭未必容易判业主胜诉,皆因发展商声称,其售楼处一向放有大厦公契文本,可供准业主查察有关公共空间之条款,但一般买家都未必会去查。基此,笔者认为小业主与其向发展商发动一场漫长之法律诉讼,不如友善地邀请发展商谈谈,商讨如何申请将公共空间豁免开放,与及双方日后分摊豁免费用之安排。如斯行径,应该来得更有意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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