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局或会监管财务公司

日期:2012-02-24

市面上一般财务公司,如不递属金融三级制下的银行类别,其成立过程相对简单,无需经金管局审批,一般只依从“放债人条例”之要求,由公司注册处及警务处批准便可。过往财务公司大多从事“归边”之高息私人贷款业务,由於当中或有机会涉及所谓“大耳窿”之高息借贷,故相关之监管工作由警务处负责,实在比经由金管局处理来得容易及到位。

 

可是,近年不少机构(包括发展商、银行、上市公司、甚或规模较大之非上市公司)相继透过“放债人条例”之要求,成立财务公司从事不同类别之借贷,涉及「二按」借贷、高息私人贷款、员工贷款及股票抵押贷款等,其业务范围实与银行之借贷非常类近,但她们无需受金管局严格监管,故做贷款业务之弹性自然比银行大得多。

 

由於“放债人条例”之成立,已是多年前之事,其立例目的在於监管当时财务公司之不合理高息借贷,对今天财务公司已发展至银行相类近之借贷业务,此旧有条例实在监管不了,故存在监管上之漏洞。

 

财务公司取了不少银行借贷业务

 

从竞争角度看,不少财务公司无需依从银行守则,可较自由地在市场“抢客”,特别当一些财务公司发展至规模较大,有条件会采用大卖广告之市场推广策略时,由於缺乏监管,她们有时甚至输出不正确讯息,而鼓吹“居屋业主可透过「二按」借贷套现”之广告,便是实证。

 

去年是财务公司发展高息借贷之顺利时刻,皆因银行界需依从金管局指示收紧按揭成数、不少银行将资金调返内地造较高息之贷款而暂离本地按揭市场,新楼盘入伙前估不到价而令买家借不到足够按揭贷款。在在情况,皆导致人客转向财务公司借取私人贷款补差价,以渡过上会及物业成交等难关;此外,“额外印花税”(SSD)之成立,亦导致严重估价不足物业之买家,又或个别信贷条件转差,找不到银行按揭贷款之人客,暂时转向财务公司借取较高息之按揭,以作舒困。

 

既然不少财务公司之借贷业务,经与银行所从事者无大差异,普罗市民亦分不出两者有甚麽不同,而近年财务公司已直接从市场取去不少银行之私人贷款业务、信用卡结欠之借贷业务、甚或按揭业务,故金管局作为稳定香港金融制度之监管机构,实有必要重新思量,应否将财务公司立入其监管范围,让大众对财务公司之服务,有更清晰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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