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界原居民 为何爱「套丁」

日期:2016-05-17

上年年底域法院就11名新界原居民申请兴建丁屋时诈骗地政总署,裁定了他们串谋诈骗罪成。此案判决后引起很大的回响,引发「套丁」是否涉及刑事罪行。

错不在套丁 错在不真实陈述
从法官的判词看,我个人认为单位是「套丁」行为并不犯法,问题在於该11名原居民向地政总署作出不真实的陈述,而那些不真实的述却是11名原居民能否成功申请兴建丁屋的最大关键。

究竟何谓丁屋,亦为可有那麽多人愿意去进行套丁行为? 
基本上丁屋可以分为两类:
  1. 第一类为男丁本身在乡村范围内已有土地,只需要向政府申请建屋牌照,而「限制买卖转让条款」只限制5年,5年后男丁如要出让物业是毋须补地价。
  2. 第二类为男丁本身没有拥有土地,当向政府申请土地并兴建丁屋时,政府会在该乡村预定了会扩展的土地中拨出土地予该男丁。此等丁屋之买卖限制为永远,即无论如何男丁在转让丁屋时都需要向政府补地价。
现实环境中男丁一般都没有拥有土地,亦未必有财力去兴建丁屋,他们有的是「丁权」。相反发展商则拥有大量土地,亦有丰富的财力去策划及兴建丁屋,他们所欠的是无权去兴建丁屋。这样组成一个诱因令到发展商及男丁可以合作。发展商一方面提供土地给男丁去申请兴建丁屋,另一方面亦提供人力物力去兴建,而男丁一方面可以获利,而因丁屋高3层并有超过2,000平方尺,一般都可能同发展商协议留回一层自住。
 
发展商是否一定要「套丁」才可以发展手上的土地?理论上并不一定,但发展商自己发展的话,则可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城规申请,亦需要补地价,因此同男丁合作是双方面都最符合经济效益的方法,故「套丁」一直都在进行。至於「套丁」一般如何进行,将会下回分解。

作者为中原测量师行联席董事 张竞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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