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屋龛场非厌恶?
日期:2017-03-10近日有发展商就地政总署向一村屋龛场违反地契不能进行「厌恶性行业」发出钉契提出诉讼最终获胜诉,当中法官判词有些是值得去玩味。
研究何谓「厌恶」时,法官指「厌恶」与否定同周遭环境有莫大关系。比喻说卖「臭豆腐」商店开在冇人经过的横街比在人来人往的弥敦道来得少「厌恶」。是次诉讼所涉村屋位处偏僻,住在村里的居民寥寥可数,故法官认为涉及龛场对周遭环境没有多大厌恶。
法官提有趣论点,涉及龛场附近有很多同村先人「金塔」,世世代代与村民相处,法官质疑村民可与「金塔」为邻,为何不能容忍同村有龛场存在?莫非龛场内龛位多为村外人而金塔是同村人才重要?地政总署虽败诉,笔者料对市场冲击有限,因所涉龛场位处偏僻,如换转在市区工厂大厦或分层单位,则对环境影响大不同。是次案例未必可令市区提供龛场作突破发展。
作者为中原测量师行执行董事 张竞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