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之收地及赔偿

日期:2018-04-30

  

笔者最近看到一些本地关注组织就土地供应的文章,道出《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下称强拍)为土地供应不足的原凶。查实好多团体对不同的法例认知都相当不足,一些甚至混淆了上述条例和土地收回条例。有见及此,笔者就尝试简单地解释条例的分别。

 

香港法例第124章《土地收回条例》,可以俗称为政府的尚方宝剑,此条例由来已久,在政府需要就公众利益而发展某些地方时,可以引用此条例去收回土地,当然政府要给予合理的赔偿。

 

要引用此条例最大的关键是,要证明收回土地是为了公众利益,同政府有没有收购九成业权完全冇关系,私人发展商除了市区重建局外,是不能引用此条例的。其他一些法例如铁路条例或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条例都有类似相关条文,好使政府在城市发展时可以徵收土地。

 

至於强拍条例则是在1998年才通过,目的是希望加快市区重建的步伐,因过往私人发展商需要收购百分之百的业权才能拆楼重建,一些钉子户的出现或业主未能接触的单位,往往令到项目胎死腹中。而法例亦规定发展商要将它收购了的业权再加上未出售的业权一并在市场上公开拍卖,某程度上已经保障了小业主的利益。 

 

 

中原测量师行执行董事 张竞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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