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手销售条例下的牺牲
日期:2018-09-03最近有几位客人不约而同地接触笔者,本是询问关於物业估价及买卖事宜,但言谈间才发现他们的物业应该受一手销售条例所监管。客人们分别都是早期小型发展商的后裔,手上的住宅单位都是长辈留下来的市区物业,现时都有稳定的租金收入。
<一手住宅物业销售条例>於2013年4月生效,主要是针对地产商於本港销售一手物业时从多方面进行监管,如在销售安排、价单、示范单位及广告等加以不少的规定。该条例已经实施超过五年,笔者不反对该条例为一手物业消费者带来更高的透明度,但对它所涵盖的项目范围则有所保留。
此条例适用於不曾有临时或正式买卖合约或转让契约的香港境内住宅物业,但有两种情况可获豁免的。一是该发展项目中最少95%的住宅物业已出租合计不少於36个月;二是该发展项目为新界丁屋。
几位客人的情况各有不同,其中多年来将全部单位出租的则较为幸运,可获豁免受条例规范。反之,如於物业落成后已出售部份单位或一直将部份单位留为己用的,则可能需要花点时间了解此复杂的条文了。
作者为中原测量师行专业估价部高级经理吴庭琛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