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收紧楼按措施(二)
日期:2010-08-30上期提及非自住物业按揭成数降为60%的影响,在执行措施方面,若果是连租约物业,那显然是属於非自住性质。但若然是交吉物业,按金管局的指引,借款人需向银行声明是否自用单位。
不过,由於按揭正面信贷资料库仍未推出,若非按揭申请人主动申报,银行实则是较难分辨借款人是否拥有多於一个按揭物业。加上金管局表示物业供直系亲属居住亦可视为自住性质;故在实则上,银行要确定借款人是否自用物业,存在执行上之困难。金管局似乎亦关注此方面的问题,故特意提醒借款人不要作出虚假声明,否则等同违约甚至有可能付上刑事责任,反映此措施多少需要借款人自律合作。
此新措施亦有一情况值得留意,假设A先生原意购买物业供女儿居住,以自住用途向银行成功申请七成按揭贷款,年多后女儿结婚迁出单位,A先生遂将物业出租。租客要求A先生向银行申请出租同意书(Bank Consent),基於银行获悉A先生欲将物业用途转为非自住性质,若按照新措施,银行便需将该物业的按揭成数由七成降至六成,即A先生需补回约一成楼价差额才可成功租出单位。
中原按揭董事总经理王美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