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推租管条例 弊多於利
日期:2014-04-17最近有市民重提研究经已修订多年的租管条例,笔者不讳言这条例会引起广泛的争议之外,条例弊多於利,连港府高层官员也指出,可能会好心做坏事,对居住於私人住宅的居民产生帮倒忙的弊端。
租管条例是上世纪英治时期香港政府实行的条例,本来是希望帮助居住在私人住宅的居民得到廉价租金的优惠,以及有瓦遮头,但推行了一段长时间之后,终於修改,反映条例效用成疑。
在租管条例实行之时,除非业主收回单位自住,否则必须给予租客至少12个月收楼通知期。过去业主需要证明收楼是用以自住或者重建,才可在约满时要求租客搬走,并以自住为由收回的单位,2年内不可出租又或出售。如果用不法手段逼使租客迁出,初犯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50万元及监禁1年。据笔者记忆所及,以前确曾有业主以自用为理由收回单位,及后未够期便卖掉单位套现,结果被控告坐牢收场。
这条条例当年影响着全港24万个出租物业业主,在很多年之前取消。签订新租约后,业主不需理由或发出收楼通知书,皆可以在租约期满收楼。修例之后,可由业主及租客自行订定条件,业主无需再提供理由,约满时便可以收楼。租管取消后会提升业主将物业放租的信心,并有助发展租务市场。这条例共有7个部份,修例只是将第4部份,有关为租客提供租住权保障条文撤销。
基於部份租客认为目前本港私人住宅租金偏高,希望用租管条例加以控制租值的升幅。但笔者的看法是,重新推行这条例,不一定帮助到租客可以享受到廉宜租金。因为一些业主会嫌租出物业后收回麻烦,索性丢空,令市场的租盘数目减少,租金便不会大幅下滑,甚至因为求过於供,令租金再上,变成适得其反。
由於物业出租后收回困难,也会造成一些反效果,都是要大家注意的。因租管条例保障草根阶层,如果业主要收回单位,可能会引起诉讼,造成业主和租客双输的局面。其次,市区重建的工作亦可能因此停顿,因为业主收不回单位,就无得重建物业,市区重建的效率将会大打折扣。
业主无法收回单位重建,住宅物业将会变得残旧,情况有如「七十二家房客」一样混乱,特别是唐楼,衍生不少居住问题,摩擦亦增。而且不少投资者为了惧怕租务所产生的问题,可能会打消购买物业作投资的打算,打击投资意欲。
因旧楼重建效率大降,旧楼的流转变得缓慢之外,更造成没有市区重建的新楼供应,市民不能改善居住环境,也是一个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