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建辉专栏】疫情对租约的影响 – 余建辉

日期:2020-02-13

近日新闻报导某一屋苑内有2名住客确诊肺炎,整栋大厦同一室之住客因此被政府命令隔离接受医学监察。如果当中有住客是以租客身份使用单位,能否因此而退租?

其实,沙士期间就曾有一租客因租住在淘大某座单位须被命令和其他楼上楼下住客一起迁出和隔离10日,隔离完结后可以返家居住。租客回家后2星期便向业主要求退租和愿意放弃按金。因还有欠租未支付,所以最后与业主在法庭上展开诉讼。

法官重申:1. 普通法中“合约受挫(frustration of contract)”是极少情况适用於物业租赁上,亦未曾有案例判过;2. 有案例10年租约,中间只有1年多不能使用租赁之货仓,最后3年多仍然可以用,法庭也指合约未受挫而须继续履行;3. 租客只是被隔离,只是不能使用物业10天,对整个2年租期只占很小部份;4. 无连家俬之租赁,普通法上业主无责任保证单位适合人住,纵使是连家俬之租赁(furnished letting),业主只是有责任保证在租期开始时单位之状况适合便可以,并不代表整个租期也须要有同样的保证。所以最后地方法院判业主胜䜣,可追回所欠租金在扣除按金后之余额。 

笔者认为如应用同一原则,在只是隔离14天之假设下,租客是不能无条件单方面退租。

利嘉阁地产有限公司

中央事务部联席董事

余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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