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变抵押人 私贷在身仍获批足按揭
日期:2025-02-15
引用笔者公司的真实个案,买家是一名家庭主妇,买入一个楼价约$700万之物业单位,准备申请7成按揭贷款,由丈夫作为担保人,丈夫的入息约$50,000,没有任何其他贷款,入息水平足够通过供款要求。
现行供款占入息比率(DSR)上限为50%,以7成按揭、30还款期及现时按息3.5%计,最低月入要求为$44,007,按丈夫入息计之供款占入息比率为44%。然而,在审批程中,银行发现买家有一笔私人贷款在身,每月还款额$10,000,由於DSR以每月总债务供款占入息计算,连同私贷及按揭还款额计算DSR,月入要求提高至$64,007,丈夫的入息水平变为超出DSR上限,未可获批按揭。
既然问题出自私人贷款,最简单解决方法自必然是清还全数私贷,但有时候买家未必可一下子清还贷款,又或不希望因提早还款而产生罚息,加重财务负担。按揭顾问了解客户情况后,为客户提议一个两全其美之方法,无需提早清还私贷并获银行批出有关物业按揭贷款。按揭顾问为买家配对一家在此方面审批弹性较大的银行,在按揭申请之安排中,买家可仅作为按揭人/抵押人身份(Mortgagor),丈夫则作为借款人(Borrower),好处是买家以业主身份将物业抵押予银行,而丈夫则作为借取按揭贷款的人,承担负责还款,若银行接纳将身份分开,便可以单一根据借款人(Borrower)的入息及债务状况计算供款占入息比率,而无需计算买家作为按揭人的债务,那麽,上述私人贷款就不用计算在供款占入息比率,丈夫的入息已符合供款要求,最终获银行成功批出按揭贷款,买家亦无需提早清还私贷。
上文提及按揭人/抵押人(Mortgagor)、借款人(Borrower)及担保人(Guarantor),均是按揭申请涉及之不同身份,当中分别为何? 按揭人/抵押人(Mortgagor)是将物业抵押予银行换取按揭贷款的人,所以按揭人/抵押人必须是拥有单位业权的业主。一旦有拖欠无力偿还按揭的情况,按揭人亦已同意银行有权将抵押物业变卖偿债。借款人(Borrower)是按揭借贷的人,承担负责还款,而担保人(Guarantor)就是为按揭还款提供担保的人,一旦借款人拖欠款项,担保人便要承担责任负责还款。
不少银行要求业主同时作为按揭人/抵押人(Mortgagor)及借款人(Borrower)身份,正如以上个案,如涉及的人多於一位,有关入息及债务状况都会一并计算。然而,有些银行并没一定要求业主须作为借款人(Borrower)身份,在审批上便可出现以上个案提及之弹性;但留意,在此安排下,即使业主只作为按揭人/抵押人未需计算其入息与债务,但银行仍会查阅业主的信贷报告及银行户口月结单以作评估,例如发现业主有私贷在身兼信贷评分甚低,而借款人的入息水平仅刚刚符合要求,银行有机会要求还款能力方面之额外证明。
而借款人(Borrower)却不一定是物业的业主,可能只是按揭申请中主要出示还款能力并承担还款责任的人,例子是子女买楼给父母居住,父母是业主及按揭人,由於父母已退休,由子女作为借款人提供入息证明并负责供楼。在按揭贷款中,三个身份不一定同时存在,当借款人已有足够还款能力符合供款要求,便无需要加上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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