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CCL不用臨約日期

日期:2010-12-15

中原城市領先指數CCL為何不採用臨時買賣合約日期作為統計標準呢?這是不少關心樓市的人所提出來的問題。因為臨時合約是買賣雙方最早議定交易價格的時間,所以用臨約日期統計,結果將可反映樓市交易的實況。相反,採用正式買賣合約日期為統計標準,勢必出現滯後的問題,因為正式買賣合約是在臨約後約十四天才簽署的,所以一般人認定,以臨約日期統計樓價,是優勝於以正式買賣合約日期的統計。

 

這種論點沒有錯,卻只講出了部份的事實,沒有關照全局、和實際可行性。因為CCL是用中原集團所促成的指數成份屋苑交易為樣本,是樣本的統計。以土地註冊處登記的所有指數成份屋苑的交易作統計,才是全體的統計。而樣本的統計,必須能夠反映和推論全體的統計。能夠如實反映和推論全體,樣本的日期必須跟全體的日期一致。而土地註冊處的成交紀錄只有登記日期和正式買賣合約日期,前者更滯後約一個月。所以CCL必須以正式買賣合約日期為準,才能跟官方紀錄一致;才能反映和推論全體市場情況,即CCI中原城市指數根據土地註冊紀錄所做的統計結果。

 

請問如果CCL全面採用臨約日期,市民用什麼方法來驗証CCL的真確性呢?今天CCL的走勢,跟CCI的走勢相一致,而CCI與政府差估署的指數走勢相一致,就因為三者都採用正式買賣合約日期為統計標準。當然三者亦有不同程度的滯後性,CCI與差估署指數滯後二個月。CCL滯後二周到三周不等。但仍然是市場上最貼近市場的指數。

 

如果議員和市民堅持用臨時合約日期統計樓價。大可以要求政府修改土地註冊條例,但凡有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交易,臨約必須跟隨正式買賣合約一起註冊。並且把臨約日期,和促成交易的經紀行記錄在每天的備忘日誌;一如今天記錄正式買賣合約的日期和經辦的律師行。有此公共資料庫,市場上的樓市統計,都可以根據臨約日期進行,較過去正式買賣合約日期的統計更貼近市場。而香港樓市的透明度將會是全球頂尖的水平,不單止昭信於世界,更可吸引全球的投資者,其成效更遠超過新盤五天內公佈買賣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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