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稅勿遲!

日期:2006-03-17

交 稅 是 市 民 的 責 任 , 適 逢 交 稅 季 節 , 筆 者 想 藉 “ 疏 財 ” 角 度 , 提 醒 大 家 交 稅 勿 遲 。

根 據 稅 務 局 資 料 顯 示 , 去 年 41至 今 年 131, 因 遲 交 稅 款 而 被 徵 收 附 加 費 的 個 案 有 13.1萬 宗 , 雖 然 比 前 一 年 同 期 減 少 近 6千 宗 ﹝ 約 5%﹞ , 但 由 於 不 少 納 稅 人 士 收 入 增 加 , 附 加 費 總 額 卻 反 而 上 升 至 2.171億 港 元 , 較 去 年 增 加 約 25%

遲 交 有 因

要 避 免 有 關 罰 款 , 應 先 了 解 遲 交 稅 的 原 因 , 當 中 不 外 乎 以 下 可 能 :

一 、 周 轉 不 靈 : 未 能 及 時 儲 備 或 籌 得 足 夠 款 項 交 稅 , 又 或 雙 糧 / 花 紅 趕 不 及 於 交 稅 限 期 前 發 放 。

二 、 忽 略 貸 款 細 節 : 不 少 稅 務 貸 款 申 請 人 誤 以 為 申 請 成 功 後 , 銀 行 便 會 代 為 辦 妥 交 稅 事 宜 , 其 實 在 缺 乏 明 確 指 示 下 , 銀 行 可 能 只 安 排 將 有 關 貸 款 存 入 客 人 戶 口 內 , 並 不 會 自 動 代 為 交 往 稅 局 。

三 、 忘 記 日 子 : 在 生 活 節 奏 急 速 的 大 都 市 裡 , 香 港 人 比 較 善 忘 是 可 以 理 解 的 !

四 、 離 港 公 幹 : CEPA落 實 後 , 香 港 很 多 打 工 一 族 都 會 不 時 離 港 工 作 , 久 留 外 地 後 較 容 易 忘 記 或 趕 不 及 回 港 交 稅 。

準 時 錦 囊

明 白 箇 中 原 因 後 , 大 家 不 妨 參 考 下 列 建 議 以 確 保 能 準 時 交 稅 :

一 、 購 買 儲 稅 劵 : 這 有 助 確 保 大 家 預 留 足 夠 儲 蓄 交 稅 , 同 時 亦 是 避 免 遲 交 稅 的 最 有 效 方 法 , 因 為 當 到 繳 稅 期 時 , 大 家 只 要 辦 手 續 用 儲 稅 劵 抵 消 稅 款 便 可 , 即 使 遲 了 辦 手 續 , 稅 局 也 不 會 徵 收 附 加 費 。

二 、 提 早 交 稅 : 若 銀 根 充 裕 , 這 不 失 為 最 有 效 的 方 法 , 但 要 留 意 會 有 少 許 利 息 損 失 。

三 、 確 定 貸 款 安 排 : 向 銀 行 申 請 稅 務 貸 款 時 , 須 清 楚 註 明 貸 款 獲 批 核 後 之 安 排 : 如 由 銀 行 會 代 為 交 往 稅 局 ; 抑 或 將 款 項 存 入 申 請 人 戶 口 , 由 申 請 人 自 行 安 排 交 稅 。

四 、 輸 入 手 電 備 忘 : 善 忘 者 或 經 常 離 港 的 人 最 好 能 隨 身 攜 帶 手 電 備 忘 錄 , 預 早 一 星 期 提 醒 自 己 有 關 之 交 稅 限 期 。

稅 局 有 情

其 實 , 近 年 稅 局 與 市 民 關 係 發 展 良 好 , 市 民 若 遇 上 財 政 困 難 , 大 可 以 跟 稅 局 商 量 , 申 請 暫 緩 繳 稅 。 若 市 民 有 合 理 原 因 而 未 能 準 時 交 稅 , 如 沒 有 收 過 稅 單 、 又 或 郵 寄 繳 稅 的 支 票 「 彈 票 」 但 銀 行 戶 口 有 足 夠 款 項 供 過 數 等 , 都 可 要 求 稅 局 就 個 別 情 況 酌 情 處 理 。 市 民 若 不 幸 初 犯 被 判 為 附 加 費 「 捐 獻 者 」 , 亦 可 向 稅 局 查 詢 酌 情 寬 恕 之 機 會 。

人 人 有 責

交 稅 乃 公 民 責 任 , 有 能 力 納 稅 貢 獻 社 會 者 , 總 比 受 助 於 政 府 之 「 綜 援 」 幸 運 , 大 家 應 確 保 每 年 在 交 稅 期 限 前 享 受 這 “ 幸 運 ” 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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