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建公共空間帶來之考慮
日期:2010-01-22過去政府批地建築商起樓,有時要求在項目中加建公共空間,按地政總署之地契清單資料反映,自1980年起,本港共有52個發展項目提供56個公眾休憩空間,當中有40個坐落私人土地,15個在政府土地,一個橫跨私人與政府地。
公共空間原意屬多贏方案
有關安排本來是多贏方案,當中包括:(1)政府:省卻公共空間之建築及日後維修費用;(2)市民:公共空間有利市容規劃,且普羅大眾亦可透過使用已綠化之公共空間,享用發展商之設計及建屋成果;(3)發展商:公共空間讓新樓盤之規劃更具彈性,且有利促銷單位;(4)小業主:直接享用公共空間帶來之優美綠化居住環境,及物業因而獲得之升值潛力。
不幸地,由於部份發展商及屋苑管理公司對公共空間處理不善,導致有市民投訴無法使用私人土地上之公共空間,加上傳媒聚焦報導,不斷要求政府提供有關公共空間之資料,及解釋相關政策,於是私人土地上公共空間之問題被鬧哄了,個別項目因公共空間所引發之爭論,已進入司法程序,而政府最近亦提出除非有特殊考慮,新建私人屋苑將停闢公共空間之想法,以免日後在相關問題上有更多之爭拗。
停建公共空間少了綠化色彩
於是一個「多贏」方案可能無法繼續,日後香港市容,或許只出現“石屎森林”及“屋苑商場”作圍城,路過市民較難享用有大自然氣息之花園及平台(公共空間)作通道,問題看似解決,但現有40個落在私人土地上之公共空間又如何處理呢?
政府同時提出一個以「諒解角度」考慮之方案,讓業主申請豁免開放公共空間。申請成功與否,須視乎(1)當區其他公共空間之多少;(2)相關區議會之支持;(3)全體業主或經業主立案法團議決同意之申請等。成功之申請,還需支付豁免之費用。此外,因加建公共空間而獲得額外總樓面面積之項目、落入古物古蹟範圍之項目、及在私人土地上售公用契約規定之公眾通道等項目,一律不會獲豁免開放之考慮。
爭取豁免開放公共空間方為上策
據悉,部份屋苑業主正投訴發展商售樓時沒有清楚說明公共空間之所在,甚或蘊釀要求索償,但法庭未必容易判業主勝訴,皆因發展商聲稱,其售樓處一向放有大廈公契文本,可供準業主查察有關公共空間之條款,但一般買家都未必會去查。基此,筆者認為小業主與其向發展商發動一場漫長之法律訴訟,不如友善地邀請發展商談談,商討如何申請將公共空間豁免開放,與及雙方日後分攤豁免費用之安排。如斯行徑,應該來得更有意義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