囤積居奇?
日期:2018-06-04
最近城中熱門話題離不開政府想對空置單位徵收「空置稅」,矛頭有意無意間指向發展商的新樓貨尾。有朋友問我,政府在批出土地時不是有條款要求發展商在一定時間內出售物業嗎?
在現時的批地條款中,政府會加入「建築規約」(Building Covenant),規定發展商要在某一個時限之內(一般大約五至六年),在政府已批出了的土地上開發及建築可以入住的建築物,目的是令購入土地的發展商不能閑置土地。如果發展商在限期內未能完成發展該地皮,發展商在有合理的原因下可以向地政總署申請延期,但須要向地政總署繳付地價的某一個百分比作為補償。
以往都曾經發生過一些發展商因不同的原因未能如期完成物業,但情況並不普遍。大部份發展商都會如期開工及申請預售樓花,好使付出的地價及建築成本早些「回籠」。雖然過往亦都有一些個別例子,如在新界西一個著名發展商的一個屋苑,某些座數可以丟空10數年都不出售或出租,但發展商囤積居奇的情況始終少見。事實上由1985年至2017年差餉物業估價署提供的數字住宅總體空置率最高都只是2002年的6.8%,而2017年更只有3.7%。
因此,政府是否真的要開徵「空置稅」實在需要多加研究。
作者為中原測量師行執行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