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手銷售條例下的犧牲

日期:2018-09-03


最近有幾位客人不約而同地接觸筆者,本是詢問關於物業估價及買賣事宜,但言談間才發現他們的物業應該受一手銷售條例所監管。客人們分別都是早期小型發展商的後裔,手上的住宅單位都是長輩留下來的市區物業,現時都有穩定的租金收入。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於2013年4月生效,主要是針對地產商於本港銷售一手物業時從多方面進行監管,如在銷售安排、價單、示範單位及廣告等加以不少的規定。該條例已經實施超過五年,筆者不反對該條例為一手物業消費者帶來更高的透明度,但對它所涵蓋的項目範圍則有所保留。

此條例適用於不曾有臨時或正式買賣合約或轉讓契約的香港境內住宅物業,但有兩種情況可獲豁免的。一是該發展項目中最少95%的住宅物業已出租合計不少於36個月;二是該發展項目為新界丁屋。

幾位客人的情況各有不同,其中多年來將全部單位出租的則較為幸運,可獲豁免受條例規範。反之,如於物業落成後已出售部份單位或一直將部份單位留為己用的,則可能需要花點時間了解此複雜的條文了。

作者為中原測量師行專業估價部高級經理吳庭琛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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