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的业权问题

日期:2023-03-09

最近发生的伦常凶案,事件已经震惊全球,引起各方关注及报道。事件目前仍在搜证阶段,当中的是是非非亦不便作评论,不过案件的起因或涉及一个物业的业权权益引起,或许值得我们探讨一下。

 

在未有「买家印花税」及「额外印花税」等「辣招」以前,在投资买卖住宅物业的时候,有不少投资者都会选择以公司名义持有物业。这样持有物业的方式除了因为税务原因外,亦可以简单地透过转换公司的股权,而间接把物业转让出去,这样亦不需在土地注册处登记,可以有效及低调地操作物业资产。但自从住宅物业「辣招」推出以后,由於税务成本大增,已经少有投资者选择开设公司购入物业,不过,仍有部分物业早已由公司持有,则可以继续以上述方式转让。

 

到了「辣招」来临的时代,物业投资者为了税务的原因,衍生不同的方法来持有物业。最普遍的是由夫妇或多人联名拥有的物业,为了腾出首置名额,有人会选择除去其中的业权,方便以较低税率购入物业。亦有如案中的主人翁般,借用没有持有物业的亲朋名额,代为购入物业。这类操作需要对持有物业的人十分信赖才可行,否则一旦出现利益纠纷,需要透过法律途径解决业权纷争。

 

政府增加住宅物业印花税,最初目的为了压止楼宇买卖炒风,投资者以不同形式回避印花税,结果导致因财失义,实在非立法的本愿。

 

作者为中原测量师行租务管理部高级经理 潘志业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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