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特区当家?

日期:1999-06-28

人 大 常 委 释 法 结 果 一 如 所 料 , 出 手 甚 为 克 制 , 尽 量 减 少 杀 伤 力 。 但 好 戏 仍 在 后 头 , 因 为 诉 诸 基 本 法 的 诉 讼 将 来 陆 续 有 来 , 香 港 的 法 律 界 应 多 多 滥 用 释 法 机 制 , 动 辄 要 求 终 审 庭 提 请 人 大 常 委 解 释 。 谁 能 掌 握 释 法 机 制 , 谁 就 是 香 港 的 「 当 家 」 。

人 大 释 法 结 果 , 没 有 提 及 追 溯 时 效 , 而 特 区 政 府 则 以 终 院 九 九 年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判 决 日 起 , 执 行 人 大 常 委 的 决 定 。 名 义 上 没 有 推 翻 终 院 对 单 一 案 件 的 终 局 判 决 。 但 在 普 通 法 法 制 下 , 则 是 推 翻 了 终 审 庭 的 判 决 。 因 为 普 通 法 法 庭 可 以 有 权 为 法 律 的 适 用 作 出 判 决 , 而 终 审 庭 的 判 决 为 最 终 判 决 , 政 府 和 下 级 法 庭 必 须 导 守 , 成 为 先 例 , 但 在 欧 陆 法 制 下 , 案 例 是 没 有 约 束 力 的 , 遇 有 法 律 适 用 的 重 大 争 议 , 一 般 是 透 过 拥 有 终 审 权 的 法 官 联 合 开 会 议 决 。 中 国 的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亦 有 同 样 的 法 律 解 释 权 , 可 惜 香 港 的 终 审 法 院 不 隶 属 於 人 民 法 院 , 而 基 本 法 的 解 释 权 又 专 属 於 人 大 常 委 , 只 好 由 人 大 常 委 出 手 纠 正 终 审 法 院 的 判 决 了 。 在 中 国 而 这 , 释 法 事 件 是 合 法 合 情 又 合 理 。 对 普 通 法 的 法 律 工 作 者 而 言 , 是 严 重 破 坏 普 通 法 的 法 制 。 更 何 况 是 由 行 政 部 门 在 基 本 法 没 有 授 权 下 , 自 行 提 请 人 大 常 委 释 法 呢 ?

人 大 释 法 已 告 完 成 , 但 好 戏 仍 在 后 头 。 首 先 是 今 后 各 级 法 院 是 按 照 人 大 决 议 判 案 , 还 是 按 照 终 审 法 院 的 判 决 呢 ? 如 果 上 诉 到 终 院 , 终 院 如 何 自 处 呢 ? 还 有 , 本 地 的 各 种 诉 讼 , 势 必 援 引 基 本 法 , 以 扭 转 败 诉 的 命 运 , 动 辄 要 求 终 审 庭 提 请 人 大 解 释 , 到 时 终 审 庭 又 如 何 处 理 呢 ? 事 实 上 , 港 人 在 国 内 收 养 子 女 , 有 居 港 权 的 判 决 , 已 触 及 基 本 法 有 关 港 人 「 所 生 」 子 女 的 定 义 , 政 府 势 必 上 诉 到 终 院 , 以 求 推 翻 高 院 的 判 决 , 终 院 是 否 应 学 会 事 先 寻 求 释 法 呢 ?

以 人 大 常 委 的 议 事 能 力 , 一 年 下 来 只 能 处 理 几 宗 释 法 要 求 。 届 时 真 o系 要 「 好 有 办 法 」 才 能 动 用 释 法 机 制 。 一 如 过 去 , 非 极 大 案 件 和 涉 及 巨 大 利 益 , 否 则 难 以 上 诉 到 英 国 枢 密 院 。 谁 能 掌 握 这 个 释 法 机 制 , 谁 才 是 特 区 呼 风 唤 雨 的 「 当 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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