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楼消防装置令
日期:2013-09-11旧楼设施不能符合日益提升的消防安全规定,加装和维修费用昂贵。最终迫使旧楼小业主向发展商出售业权,因为重建所获得的利益,远远超过维修旧楼的费用支出。旧楼推倒重建,不是发展商为利是图,是社会进步代价,和政府法规使然。
早前阅报,得知一幢二层高战前旧楼,无法修整以符合消防条例,小业主大吐苦水。或许这是特殊情况,可获消防处勺情处理。但大部份旧楼小业主却没有豁免,被迫面对费用高昂的法定整修要求。
根据2007年修订的消防条例,1987年3月1日或以前落成的商住和住宅楼宇,必须加装消防设施。包括自动喷洒系统、消防栓及喉辘、紧急照明……等。据工程业界估计,一幢十层高旧楼加装费用可高达一百万元,纵然获得豁免天台水缸和水泵,起码亦要五十万元。这笔数还未包括工程顾问费和其他什项支出。
请问一梯二伙,共二十户的小业主,如何负担每户五万元的消防工程费呢?明显为难旧楼的小业主。法例用意虽好,却难以执行。消防处已发出12万个消防装置指令,遵办率只有23%。全港有1.5万幢须加装消防设施的旧楼,截於今年七月,已巡查的只有0.65万幢。
今天所谈的只限於消防设施装置令,还未提及屋宇署有关楼宇外墙和结构等的修葺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