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楼新指引定得发展商支持
日期:2009-12-04刚刚宣布出售之新盘「领峰」,发展商亦已自行印制三册楼书.其中两册为宣传册子,分别介绍会所设施,以及基建发展,而最主要之一册为“售楼说明书”,内容完全没有广告成份,至於政府最新宣布要求之“实用面积”,亦有清楚列明,笔者对相关发展商今次能快速回应政府之诉求,不单表示欣赏,同时亦要说个「服」字!
这正好回应曾特首最近突然亲自宣布,政府推出三招提高新盘卖楼交易之透明度,当中包括(1)发展商须在签署临约5个工作天内,公布成交价等交易资料;(2)价单中之单位尺价,必须以实用面积计算,并列出每平方尺实用面积之售价;(3)发展商要用合理模式订楼层编号,另售楼书必须在显眼部份,列明楼层全面资料。
市场一般都猜测为何特首变得如斯「勇」,不惜亲自开腔向发展商“开刀”?是否不再将发展商放在眼内?
笔者一点也不担心特首与发展商之关系会转差,皆因他们其实早已“倾掂数”,发展商亦明白在当前之政经环境下,特区政府亦不能再「不做嘢」。
市场要求对发展商有监管
探其根源,市场其实一向有声音,要求立例规管发展商售楼,但发展商则不断透过商会,表示“自我监管”,会较“立例监管”有效,且符合行业发展。事实上,自2001年6月起,地产建设商会已实施预售楼花指引,自行规管售楼说明书。尽管如是,市场仍有不少涉及发展商售楼之投诉,需透过立法会议议员、消费者委员会及相关政府部门等跟进处理。
就监管发展商售楼,究竟透过立法规管,抑或倚赖业界自律,其实是观点与角度之考虑,很难说那种方式「绝对」合理。按笔者观察,上一代发展商做生意之模式,多少保留着中国传统思想,讲修养、讲中庸,生意目标不一定要“赚到尽”,尽管当时由殖民地政府监管,但发展商亦愿意“比面”监管者,而两者亦容易有商有量,故业界自律之方式较容易行得通,且涉及之监管费用(即部份“交易成本”)亦较低,有利当时仍在发展阶段之房地产市场。
较难倚赖今天发展商自律
时至今日,发展商公司之话事人,一般已非创业者本人,多数为其二、三代之后人,又或外骋专业管理层,故在处理业务时,未必如上一辈般本着传统殷实商人之修养,且市场竞争激烈,为求达到业绩要求,很多时“搏到尽”,自然会将“自律”思维及步伐愈放愈松,最后变得不再理会,反而挖尽心思,只要法例无列明「禁止」,便无所不用其极,很容易失却普罗大众认同之「是」与「非」准则,最近新楼跳层至88楼之安排,属明确例子。
特区政府要“出口术”
相信特区政府亦慢慢看通了,在今天充满争论(甚或“漫骂”)之政商环境,市民及传媒之要求又不断提高,单靠发展商自律,未必行得通,故特首对楼市亦要亲自过问一下,以“醒醒”发展商,同时向普罗大众作个交代,希望强化政府形象。今次特首开腔前,相信财爷、相关局长及常秘级官员亦已向发展商说明厉害之所在,故发展商无理由不支持政府新指引。事实上,地产建设商会最近亦与各会员达成共识,必须遵守13项售楼要求,相关规定其实比特首所提之三项指引,严谨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