囤积居奇?
日期:2018-06-04
最近城中热门话题离不开政府想对空置单位徵收「空置税」,矛头有意无意间指向发展商的新楼货尾。有朋友问我,政府在批出土地时不是有条款要求发展商在一定时间内出售物业吗?
在现时的批地条款中,政府会加入「建筑规约」(Building Covenant),规定发展商要在某一个时限之内(一般大约五至六年),在政府已批出了的土地上开发及建筑可以入住的建筑物,目的是令购入土地的发展商不能闲置土地。如果发展商在限期内未能完成发展该地皮,发展商在有合理的原因下可以向地政总署申请延期,但须要向地政总署缴付地价的某一个百分比作为补偿。
以往都曾经发生过一些发展商因不同的原因未能如期完成物业,但情况并不普遍。大部份发展商都会如期开工及申请预售楼花,好使付出的地价及建筑成本早些「回笼」。虽然过往亦都有一些个别例子,如在新界西一个着名发展商的一个屋苑,某些座数可以丢空10数年都不出售或出租,但发展商囤积居奇的情况始终少见。事实上由1985年至2017年差饷物业估价署提供的数字住宅总体空置率最高都只是2002年的6.8%,而2017年更只有3.7%。
因此,政府是否真的要开徵「空置税」实在需要多加研究。
作者为中原测量师行执行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