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税甩名 离婚咩都冇?
日期:2019-09-24自从政府将住宅从价印花税划一提高至15%,夫妻或家庭之间陆续出现甩名、转名行动,以腾出首置身份再购第二个物业,避开高税率。但若然甩名后夫妻不幸离婚或有争拗时,被甩名的一方是否「渣都冇得剩」?
假设一对夫妇没有子女,丈夫为换回首置身份,逐将物业甩名或转名予妻子,妻子便成为合法业权拥有人,妻子是可以在无须知会丈夫的情况下卖楼,丈夫亦无办法阻止,那丈夫是否毫无保障呢?
在税局的角度,业主是否回复首置身份是以临约的订立日期计,非成交期计,故物业甩名或转名,双方只须签署一份临时买卖合约,交了转名印花税,法律上已当是成功转名,但合约则可订定一个很长成交期,例如数年,此段期间任何一方皆不能卖楼,甩名一方至少有一点心理保障。
惟上述状态下,物业也变相被「缚死」,既不能出租、放卖,不能承造按揭,无权进行转按或加按。同时,甩名一方回复首置身份后再买楼,旧物业的每月供款仍会计入供款入息比率,或会影响下一层楼的按揭成数,更有可能要应付两层楼的压力测试。
而甩名或转名后,由於其中一方拥百分百业权,若不幸身故,除非事前纳下遗嘱,写明如有事故单位归由甩名一方拥有,否则其身家有机会由其近亲瓜分。
另外,近年也有夫妇为防日后出现权益争拗,事先签定私人协议,列明离婚时平分财产,包括物业。不过,按上述情况,其中一方如已购入第二层楼,他日离婚时,其实近乎是无法追讨第一层楼的权益,因为在购买第二层楼时,须宣誓声明无其他物业,如追讨上一层楼的权益,即等同「自爆」向政府作假声明,除要补交辣招税,更可能涉及瞒税和诈骗罪。
再者,私人协议未必有法律约束力,日后即使离婚争产或有权益纠纷,也不一定循该协议分配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