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終止租約程序與賠償
日期:2022-03-17新冠肺炎疫情衝擊各行各業,縱使香港人努力不懈,可是各處也常聞租客退租或公司提早結業,更出現部分剛新租數月的租客要即時退租,用各種原因要求在固定合約(死約)期內提早終止合約。
根據正式的合約法,任何一方要求在固定合約(死約)期內退租,必須賠償期內的一切損失給對方,包括期內租金及其他雜項。然而,縱使法理在對的一方,追討欠款的法律程序需時及繁複,有部分業主或會堅持合約精神拒絕退租。如不接受或試行商討,業主將面對租客直接關門跑掉的風險,由於沒有正式退租,除要安排正式程序費時收樓外,更要考慮能否找尋失聯的租客處理賠償。
其實終止租約未必一定要經過法律程序,一般在合理的環境及特殊情況下,業主應積極考慮與對方商討,只要雙方同意,即可在雙方書面確定下終止現有租約,退租條件則視個別情況而定,市場較普遍以剎定方式退租。主要務求收樓順利可以盡快再放租。
業主與租客可以商討解除租約的條款,這個方法比用法律程序更有效率,考慮租客未來已不能支付租金,還是盡快處理止蝕,減少期間租金之損失。
作者為中原測量師行租務管理部經理 梁焯峰先生